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启迪,特别是随着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传播,以及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青年人爱的意识觉醒,人们开始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口诛笔伐。解放以后,人民政府提倡和保障自由恋爱,自己择偶,在法律上婚姻已完全变成了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无须他人干涉。当然,观念文化的变革是缓慢的,移风易俗是一场极为艰难的变革。据一项调查统计,在1947年结婚的 108人中,结婚当天才首次见面者有90人,占83.3%,自由恋爱者为零,1948——1949年结婚的76人中,结婚当天双方才见面者有34人,占47.4%,完全的自由恋爱仍为零,1960年——1969年结婚的76人当中,结婚当天双方才见面的有11人,占14.5%,自由恋爱者一人,占结婚总数的1.3%,1970年——1982年结婚的 144人中,结婚当天双方才见面的有七人,占4.99%,自由恋爱者五人,占结婚总数的3.47%。

  这说明,解放40年,传统的包办婚姻习俗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完全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大幅度减少,但自由恋爱的人数并未因此而大幅度上升。

  就山西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择偶习俗的变化甚为明显。据我们在昔阳县、临猗县六个村庄的抽样问卷调查,山西农村择结果显示:从整个趋势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式的择偶习俗正在逐步衰落,而新型的自由恋爱的择偶方式则随着年龄的递减而呈上升态势,目前,山西农村的择偶方式与整个中国农村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总体特征相吻合,正处于新旧交替的过渡阶段,旧习俗的收缩与新文明的扩张同步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随着非农产业的兴起,社会分化的加剧,青年人的经济收入开始在家庭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老年人及家长的经验、知识日益受到新生产方式的挑战,其权威地位和影响力大为减弱。

  在这样的背景下,尽管作为一种既定的传统和习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青年人择偶过程中仍占据一定的市场,但完全意义上的包办婚姻已经日渐消失。父母等家长对儿子的择偶支配权大为减弱,但是对于女儿的控制仍然较为严格。由此导致的女儿与人私奔,未婚而孕以造成既成事实迫使父母同意其选择。抗婚以及由此造成悲剧的典型事例在今日的山西农村仍不难找到。

  例如,河曲县寨上村一个姑娘爱上了一个外地跑生意的小伙子,遭到全家反对,小伙子欲想明媒正娶,但几次被女方的父母拒之门外。后来女儿大胆地跟上小伙子私奔出走,两年后带着孩子回家过年,父母原谅了女儿,但至今仍不许女婿上门。村中的舆论却认为女方父母“正气”。

  在位于汾河谷地的襄汾县南贾坊村,我们曾专门拜访了一位业余“红娘”,她说:“我们村的女孩越来越疯野了,跟外地人跑的有四个、未婚先孕仅今年(1990)就有六个,”用她的话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父母不同意”。

  在万荣县五显镇,有一位姑娘与本镇男青年自由恋爱,女方父母知道后大发雷霆,坚决不同意,按说男方的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女方父母之所以不同意并非门当户对方面的原因,他们生气是由于女儿蔑视了家长的权威,违反了风俗习惯。认为不经父母同意,而私自找男人是极为伤风败俗的事情。违反了男女之大防,女儿尽力给他们讲道理,无亲父母仍不同意,她又难以忍受父母难以入耳的、使女性自尊扫地的责骂,只好喝农药自杀身亡。此外,由父母包办的“娃娃亲”在晋南一带仍颇为流行。

  第二、婚姻媒介在今日的农村仍具普遍意义,无媒不婚仍然支配着人们的观念和择偶行为,但其中较为明显的变化表现为:媒介角色由专职媒人向朋友介绍转化,媒介人的作用开始向有利于择偶当事人的方面转化。

  从调查表中可以看到,朋友介绍的比例大幅度增加,所谓朋友介绍主要是当事人的朋友,他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媒人。而且,不论是朋友介绍、亲戚介绍还是媒人介绍,择偶中介人的参与程度都大大地减弱了,他们的作用已不再是择偶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仅仅起一些穿针引线的作用而且,婚姻关系的最后成立都由当事人同意。

  关于媒介人的作用,目前在山西农村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认识,自己恋爱,在征求家长,主要是女方家长意见时,为了尊重传统,尊重女方家长,同时也为了顺从舆论,便请一个媒人说媒,以定终身。第二种是男方如果看中哪一个姑娘,苦于无机会和无勇气与之相交,便由家庭请一位媒人或者男方请个朋友加以介绍,牵线搭桥。第三种是好事的红娘主动地拨点鸳鸯谱,为东家姑娘和西家小伙子介绍对象。

  第三,自由式择偶增加,“父母多命”仍在起作用。当事人与双方的父母都具有择偶的决定权是目前农村择偶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类型,其主要表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现代的“包办婚姻”;另一种则是带有传统色彩的“自由恋爱”。

  在临汾贺家庄乡苏寨村,有一对青年人的婚姻就属现代的“包办婚姻”类型。

  男女双方家住相隔五华里的邻村。在1979年时,男方父母托本村的媒人介绍与女方定了婚。当时男15岁,女14岁,开始时当事人未见面,只知其人未见其面,仅由媒人把双方情况介绍后即由彼此父母作主定了婚。定婚时男方送给女方208.8元(俗以为送礼不能送整数,以图吉利)还有衣物折合人民币 100元左右。定婚之后家长安排双方见面,男方给姑娘见面钱,女方到小伙子家看房子,双方见面接触后并未有不满意的感觉。此后,男女双方只是在过节时见面,直到1986年结婚,据男方讲,他在婚前总共见女方不过20次。

  这种婚姻比之于传统的包办婚姻已有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

  其一,尽管交往的次数有限,但婚前当事入双方总有交往,交往也使得彼此初步了解了对方。其二,这种由父母包办的娃娃亲已经远没有过去那么牢固,当子女长到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时候,他或她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中意者可以继续来往,最后成婚,不中意者也远不像过去那样无法改变,也就是说,还可以退婚,父母一般也会采纳他(她)们的意见。再者法律与政府也可以对父母的独断专行施以必要的压力。如另一位青年14岁时与邻村姑娘定婚后,发现对方不合意遂于19岁时心平气和地退了婚。民俗对此已没有更大的约束力。

  带有传统色彩的自由恋爱类型如河曲县寨上村的一对青年,俩人是高中时的同学,上学时他们便以传递纸条的方式互相倾心,高中毕业时经过双方父母同意后,托人作媒定了婚,之后俩人三天两头在一起,一年之后便结了婚。

  这种“自由恋爱”的传统色彩表现在:必须经过父母同意,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不同意,俩人的自由恋爱是不可能结为婚姻的。其次,尽管俩人早已相爱,但是在形式上必须有一个媒人到早已知道此事的两家去说媒,这就是带有传统色彩的“自由恋爱”。

  从择偶观念的变化看,目前农村青年的择偶观念同上述的择偶现实基本上是吻合的。我们对昔阳、临猗两县六个村的18——28岁的未婚青年择偶方式的意愿调查也反映了这种情况。

  所谓意愿,在这里,是未婚青年对自己未来择偶方式的期望,也是对待自己择偶方式的一种态度。调查可见,完全的父母包办与抛开父母的自由恋爱几近绝无。这一点与城市青年的情况也差不多。择偶当事人,家长与介绍人共同参与构成了目前农村青年择偶观念的主要意向,这种择偶方式与目前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状况也是适应的。

  作为婚姻的当事人,目前农村青年的劳动收入,特别是从事非农产业的青年,其收入在家庭中也已占相当份额,因而他们的自主性大大提高,而新一代青年受教育程度要高于他们的前代,因此产生了相当高的自主意识。同时家庭的普遍小型化也必然导致青年人自己选择配偶意识的增强,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城市社会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加强了青年人在择偶方面的主动地位。

  从父母的角度看,在子女未婚之前他们仍然是家长、他们不仅控制着家庭经济大权,而且也有为子女操办婚事的义务,自己的养老及婚后子女的幸福都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同时父母之命,父母为子女操办婚事的习俗在农村仍具广泛的认同。这样,家长干预和参与子女的择偶是必然的。

  婚姻媒介即便是在现代大都市也是不可少的。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农村与外界的接触极为有限,社会化程度的低下使村与村之间的共同活动几近绝无,再加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同姓不婚、男女授受不亲的影响,农村青年缺乏彼此接触的场合与互相沟通的机会,因而媒介的作用在短期之内不会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