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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网络编辑 吕梁 2022-08-01 16:58:00 0 基准 行政 裁量权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7月2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来自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介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执法不严、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行为不同程度存在。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介绍,《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重复制定;二是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程序;三是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四是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范适用裁量基准、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技术运用;五是加大实施保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

“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效果好不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效力是否明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否得到有效监督。”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徐志群说。为保证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意见》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在行政执法决定中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二是调整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对适用本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问题,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批准可调整适用;三是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赵昌华表示,此次清理工作严格执行“三个一律”的标准,即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在坚决杜绝乱罚款的同时,也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赵昌华说。

“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以后,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了。”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他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丰富监管手段,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保障安全,“做到监管不越位但是也决不缺位”。

不合理的罚款取消或调整之后,交通运输部的相关监管措施也将作相应调整。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推进互联网+监管,对通过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可以达到监管目的的事项不再进行处罚;二是探索信用监管方法,用信用监管代替罚款处罚;三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联动监管,推动“联合检查、一次到位”,“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这次清理的罚款事项只是第一批,接下来司法部将会同其他部门继续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徐志群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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