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五次会议上获悉,从5月26日起,我市对现行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和提取政策作阶段性调整,各档贷款金额均有提高,最高可贷额度从72万元调整到80万元,同时,缴存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可在贷款发放前申请先提取不超过支付购房首付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台了两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从5月26日起,该中心将现行的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级别由三级响应0.9倍降为二级响应1.0倍,按照缴存时间等因素的不同,缴存职工最高可贷额度由72万元提高到80万元。与此同时,我市还启动了放宽贷款购房提取条件的政策,缴存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在发放贷款前,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支付购房首付金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此次政策调整主要针对的是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的本地缴存职工,贷款购买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要在2022年5月26日后,且贷款未发放,缴存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则不能超过支付购房首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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