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10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全体会议应按照主任会议决定,对部分专项工作报告或所有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
二、满意度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票设满意和不满意两项。
使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时,按“赞成”键的为满意票,按“反对”键的为不满意票,按“弃权”键的视为不满意票。如组成人员未按电子表决器,也视为不满意票。
三、经表决,满意票未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应重新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重新报告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再进行满意度表决。满意票仍未超过半数的,常务委员会应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措施。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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