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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城市禁煤区的通告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7:15:43 0 路口 煤炭 及其制品

为解决煤炭及其制品散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更优良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市“禁燃区”的基础上划定城市“禁煤区”,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东:北环路(北环桥)与文瀛北路交叉路口→向东南方向沿天渊路→市委党校→向东经开发区热力公司至春晖路与开源街交叉路口。

南:开源街与春晖路交叉路口→向西沿开源街接庆新路→沿庆新路至与南环西路交叉路口。

西:庆新路与南环西路交叉路口→沿庆新路至庆新路与同泉路交叉路口→沿同泉路至同泉路与北都街交叉路口→向北接北环路。

北:沿北环路至上皇庄村交叉路口→沿北环路至陈庄村交叉路口→经陈庄村、新华后街至御河西路交叉路口→向南沿御河西路至北环路交叉路口→沿北环路(北环桥)至与文瀛北路交叉路口。

二、禁煤。“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可采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作为供热的补充。没有列入“禁煤区”的“禁燃区”区域仍执行禁燃区政策。

三、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禁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四、禁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各类用户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由平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于10月底前完成置换。

五、禁运。除市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六、严格执法。市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平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在“禁煤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依法做好禁煤管理。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管委会、市煤管局等依据各自的职责,在进入市区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对进入市区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核查;对违反规定在“禁煤区”内经营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为经营、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七、工作保障。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化监督。对于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12369等热线举报。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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