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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3·7”坍塌事故的处理决定

网络编辑 太原 2022-12-09 14:12:06 0 万元 清徐县 宋体

清徐县能源局,清徐县东于镇人民政府,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

2022年3月7日16时40分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六段地村的东于镇锦富洗煤厂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2年3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3·7”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清徐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太原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决定如下:

1.郑某旺,男,55岁,群众,作为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职工,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反《选煤厂安全规程》清仓作业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韩某斌,男,57岁,群众,作为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职工,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反《选煤厂安全规程》清仓作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3.赵某鑫,男,23岁,群众,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信号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4.张某军,男,49岁,群众,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劳务队长,整体负责东于镇锦富洗煤厂清仓工作。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进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5.赵某彪,男,47岁,群众,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业务员,代表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联系工人进行东于镇锦富洗煤厂清仓作业。在清仓工人进厂作业前,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进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6.宋某生,男,57岁,群众,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3.84万元整。

7.胡某宏,男,44岁,群众,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派驻东于镇锦富洗煤厂安全负责人,对分包单位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8.汪某,男,37岁,群众,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派驻东于镇锦富洗煤厂厂长,负责东于镇锦富洗煤厂生产运营等全面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分包单位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5.28万元整。

9.白某全,男,47岁,中共党员,东于镇锦富洗煤厂负责人,负责洗煤厂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4.08万元整。

10.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

11.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分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12.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13.清徐县东于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工作未落到实处,建议向清徐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4.清徐县能源局,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实不细,对洗(选)煤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落实有缺失,建议向清徐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对清徐县能源局、清徐县东于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检查由清徐县人民政府尽快落实上述处理决定,将落实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整改,加强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此处理决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太原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

“3·7”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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