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称,撤销核准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这意味着,曾闹得沸沸扬扬、一度陷入胶着状态的上百家花露水生产企业被诉商标侵权案发生根本性逆转,原告涉嫌用无权利商标恶意索赔。
之前,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而被起诉的企业,大多数是在瓶身标注了“金银花花露水”。这一批量化的商标维权事件,引发了“碰瓷式维权”的巨大争议。
在此前地方法院的一审中,碧丽公司以胜诉居多。今年3月,最高法决定提审“金银花”商标案,一些地方法院随后中止原判决执行甚至二审直接改判。在部分法院,碧丽公司申请了撤诉。
这次“金银花”商标被官宣撤销,意味着碧丽公司进行的商标维权所基于的一个最基本事实——“金银花”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商标,已经不存在了。这注定会给系列案件走向带来彻底的反转。
这样的剧情转折,既回应了舆论争议,也是回归商标权利保护的法律本源。
首先,碧丽公司发起维权诉讼,前提当然是其合法拥有“金银花”的商标权利。而事实是,“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原因是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属注册不当”。
奇怪的是,该被撤销的商标后来却“死而复生”,进行了两次转让,最终由碧丽公司受让取得,成为其索赔的维权工具。这到底是怎么做到的?更进一步,商标撤销的事实,为何在地方法院的一审中普遍没有被采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次的核准公告,等于是重申了当年的撤销决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商标本身都无效,经过转让而得到“金银花”商标的碧丽公司,自然就不存在权利主张的事实基础了。
事实上,即便这一商标没有撤销,碧丽公司以此为由进行批量维权,于法于情于理,其诉求都很难站得住脚。
先说法律方面。被起诉的公司,一审被判侵权,主要原因是瓶身标注的“金银花”字样过于醒目,字体大于产品本身的商标名,所以“构成侵权”。
在《商标法》中,一些通用名称也可以注册,就像“苹果”“小米”可以注册成手机商标,但通用名称的注册有严格的规范,《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金银花”本身就是一种公众耳熟能详的植物,也是相关公司产品的重要原料。对于这种知名度很高的通用名称,商标权利人没有理由独占,把公共资源据为己有。
之前撤销“金银花”的商标,理由正是在此。也就是说,把作为主要原料的金银花,当做化妆品的商标名来进行注册,这种争议性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规的。
而且,跟之前的“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商标维权风波一样,此次事件中,通过“碰瓷式维权”获利的意味也很明显。
据报道,在碧丽公司批量起诉的施压下,一些被起诉公司被迫签署了5-15万元不等的所谓“商标谅解协议书”。而那些没有花钱息事宁人的公司,因为侵权诉讼导致商品下架,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丧失了两三年市场机会。碧丽公司已经涉嫌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所以,最高法提审,地方二审改判,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撤销的再认定,也是重申一个常识——要保障知识产权,严格治理商标侵权,但商标保护也有明确边界,对于广撒网式的碰瓷式维权,法律绝对不会支持。
在之前的“青花椒”等商标纠纷中,最高法相关人士明确表示,对于恶意抢注公共资源、地名、名人的名字等类似“碰瓷式维权”,必须坚决依法整治。
回到此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公告,等于为纠纷明确了权利主张的基础。一方面,被起诉的公司可以依法维权,索赔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必要进一步调查清楚,早就被撤销的商标还能转让并生效,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此次纠纷也再次提醒:知识产权要依法保护,但也要防止权利被滥用,扭曲知识产权和商标保护的初衷。 【编辑:吴家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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