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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22 21:42:50 0 公共卫生 委员会 社区

1月22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队伍和能力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以下为《意见》全文: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健全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体系,现就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原则,在乡镇(街道)指导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规范化、体系化、社会化水平。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机制和队伍组建。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换届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完成工作移交后三十日内予以明确;其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其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鼓励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机制。

(二)明确基本职责。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推动高效有序运行。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家庭成员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基层党委和政府统一调度做好应急响应。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工作联动,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卫生防疫、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分类宣传值守等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具体措施。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密切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居民群众联系。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要依托各级城乡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推动乡镇(街道)落实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要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领导,强化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把关作用。

(二)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卫生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职能定位,强化对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增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村(社区)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支持做好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和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落实村(社区)应急和防疫物资储备。探索采取项目示范方式,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专业社会组织承接。

(三)加强能力建设。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定期组织面向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志愿者骨干的专题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推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帮助其掌握基层公共卫生领域政策规定、应急处置技能、健康科普知识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针对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开展核心知识培训。鼓励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鼓励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开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模块,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抓好经验推广。各地可选择若干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试点,探索形成较为成熟的实施策略和政策思路后再全面推开。试点地区已完成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尚未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要抓紧明确人选。探索实践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为基层减负的政策衔接;注意听取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意见、注意咨询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领域专家学者建议;也可在探索实践基础上完善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制度体系,确保公共卫生委员会长效运行。

各地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任务落地落实,相关工作进展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和卫生健康相关平台定期报送。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1年12月31日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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