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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网络编辑 晋城 2022-03-04 15:35:56 0 有期徒刑 疫情 相关法律法规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日前,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全市公安机关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疫情防控晋城阵地。

通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隐瞒病情、行程信息、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的;拒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具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要求就医的;拒绝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违反规定参加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经劝阻无效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三码或登记信息的;各交通场站、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擅自举办聚集性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售卖“一退两抗”药品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报备、检测等致使疫情传播扩散的;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以暴力、威胁方式冲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用器材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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