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前期实地调研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在原有的《晋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晋市财发〔2011〕44号)的基础上,根据职能调整和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晋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晋市财发〔2022〕12号)。
《办法》共七章30条条款,由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办理流程、出租资产和租金收入管理、其他、监督检查和附则七部分组成。《办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概念和出租出借基本原则,明确了“单位-主管-财政”三级管理职责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职责,细化了“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组织公开招租-合同签订和租金上缴-合同备案”的出租出借办理流程以及出租出借的后续管理和收入管理。原《晋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晋市财发〔2011〕44号)废止。(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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