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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网络编辑 晋中 2022-11-16 10:07:51 0 医疗 对象 医保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11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对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那么,《实施意见》在医疗保障方面有哪些亮点?在医疗救助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范围扩大——

救助对象更加明确科学

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国全面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框架。但医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强、困难群体认定标准及程序不明确、高额医疗费用监测预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凸显,仍有部分大病、重病患者反映负担较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我省制定《实施意见》,细化举措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刘磊介绍,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保障理念,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山西银保监局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已出台的医疗救助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着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刘磊说,《实施意见》立足全面脱贫后的新发展阶段,建立更加全面、长效、系统的救助机制,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统一规范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更加明确和科学。

应保尽保——

托底保障更加全面有力

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高敬芬介绍,《实施意见》主要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确定相关政策标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首先,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其次,合理确定住院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第三,完善门诊医疗救助政策。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

结合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困难群众的认定标准,《实施意见》统一明确救助对象分类保障层次,分别确定救助待遇水平,发挥制度梯次减负作用。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强化了托底保障功能。同时,加强医疗救助与职工互助、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的衔接互补,更好托住民生保障底线。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刘国宏介绍,在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方面,主要从两方面发力: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2021年到位143.42亿元,2022年截至目前已到位150.33亿元。同时,2021年我省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支出2.83亿元,2022年支出预计将达到4.47亿元,对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类资助。此外,我省强化困难群众医疗托底保障。2021年,我省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到位8.30亿元,2022年截至目前已到位16.15亿元。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力度,通过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快支出进度,不断提升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能力。

动态监测——

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更加主动精准

《实施意见》明确,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做到及时预警。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任本文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11.8万人、特困人员12.9万人、低收入人口32.08万人。下一步,民政部门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持续做好有关救助对象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同时,研究制定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高敬芬介绍,我省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方面建立了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县级医保部门对困难群体和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医疗总费用、待遇享受、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等情况进行监测。同时,各级医保、民政、财政、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不断完善困难群体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困难群体应保尽保。此外,落实医保精准帮扶机制,新增困难群体和退出困难群体,按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名单之日算起,按规定享受或不再享受医保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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