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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7:36:26 0 枪支 弹药 物品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爆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警)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土铳)、自制枪、仿制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含零部件)、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私藏、持有、使用各类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各类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在互联网上违法违规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信息。

三、严禁走私各类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护举报人,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351-3659340。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36号山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邮政编码:030001。举报电子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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