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中医院原址家属楼房屋征收的通告》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中医院原址家属楼楼房及附属房。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搬迁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时间奖励。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11]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化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二)住宅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单位产等房屋的公产部分,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政府建设安置区为:平城街东北角安置区。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三)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期房搬迁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现房搬迁的被征收人和选择货币化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选择期房的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补偿;超出60平方米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六、搬迁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3000元时间奖励。
七、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八、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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