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位于御河西路东侧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市政府决定实施二期续建工程建设,为了加快建设步伐,现将项目续建工程用地房屋征收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分为两块:1.一期工程西(20#-28#住宅楼占地)为S1地块:东邻廉租住房一期工程;南邻操场城东街延伸段;西邻御河西路;北邻北岳中学操场。2.北岳中学校区内西北角(29#、30#两栋住宅楼占地)为S2地块:东邻学校食堂综合楼;南邻学校操场;西邻御河西路;北邻纬一路。
二、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31日;征收的时间为:2014年8月1至2014年8月30日。
具体征收的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电力等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四、征收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法确定房证面积的房屋,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由市国土局按照相关政策收回。
十、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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