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居民住宅以东,府学门以南,规划路以西,居民小巷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居民住宅以东,府学门以南,规划路以西,居民小巷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上述范围内原单位、个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土地使用权终止。原土地使用者自报纸刊登公告之日起7日内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否则,由大同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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