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院网-山西大院资讯网

 

 

0

 

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10·3”一般爆炸事故处理决定

网络编辑 太原 2023-05-06 14:02:38 0 宋体 作业 阳曲县

阳曲县人民政府、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3日16时10分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柏井村东的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2年10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阳曲县人民政府组成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10·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太原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此次事故行政处罚由阳曲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裴某宏,男,56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环保改造工程作业人员,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张某宏,男,29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环保改造工程作业人员,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3.李某耀,男,71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环保改造工程具体负责人,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在具体负责的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雇佣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全培训,未严格按流程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4.郑某平,男,40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内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5.张某,女,33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单位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在工人进厂作业前,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6.李某,女,36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单位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7.王某为,男,61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对其罚款3.049万元整。

二、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外来作业人员监管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2.阳曲县黄寨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工作未落到实处,向阳曲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阳曲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实不细,对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缺失,向阳曲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阳曲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此处理决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责任人李某耀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落实上述处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整改,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太原市人民政府

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10·3”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3年4月28

 

0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gsyl/lzyl/11481.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关于山西大院新闻网

山西大院是公共的资讯平台,公开,绿色,守法,其主要目的服务于广大本地网民的综合门户网站,还拥有强大的本地公共服务导航一站式进入本地各大政府服务平台方便业务开展。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protection: All articles, text, video, pictures, music sources and network reproduced non-original works, only for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article inform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network agrees with its views or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uthenticity, if there are any problems, please contact the webmaster for processing at the first time!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文字,视频,图片,音乐来源与网络转载非原创作品,仅限于学习交流,对文章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站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