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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通报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

网络编辑 太原 2020-08-17 20:51:29 0 榆社县 火灾 杨某

 

  3月30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立刚,忻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吕建军,晋中市公安局副局长青建邦,通报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的查处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张羽: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立刚,忻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吕建军,晋中市公安局副局长青建邦,向各位通报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的查处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立刚通报两起火灾案的查处情况。

  

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立刚:

  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

  现在,由我来对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和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

  查处情况通报

  

  2020年3月17日11时许,晋中市榆社县社城镇焦红寺村发生森林火情,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灾。

  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楼阳生书记、林武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迅速成立“3·17”火情前线指挥部。副省长贺天才、应急管理部火灾防止管理司司长彭小国等领导同志,以及晋中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深入一线指挥灭火救援工作。国家应急管理部专家组及内蒙古、吉林、甘肃三省专业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到晋支援。经过7天7夜的紧张扑救,3月24日早7时,榆社“3.17”森林火灾4个火场明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查明火灾原因,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同志亲自指挥调度,组织省、市、县公安机关迅速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根据连日来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物证查找、检验鉴定、侦查实验、气象观测等调查情况,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火灾原因,公安机关现已查明,确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起火点位于榆社县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处(坐标:东经113°2′58″,北纬37°21′42″),起火原因系杨某斌燃放“双响炮”时不慎引燃周边枯草,由于风力太大扑救不及,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失控,引发森林火灾。

  一、基本调查情况

  (一)火情报警情况

  3月17日11时30分,社城镇政府接到涉案人员张某华电话报称,焦红寺村山上发生火灾。12时10分,社城镇派出所接到镇党委书记电话通报后,立即会同榆社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正在救火的杨某斌、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杨某珍5名涉案人员控制,交由榆社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受理调查。3月21日,榆社县公安局以涉嫌失火犯罪立刑事案件侦查。

  (二)涉案人员情况

  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男,43岁,农民,榆社县社城镇石会村人。

  张某国,男,74岁,榆社县教育局退休职工,系杨某斌岳父。

  张某华,男,39岁,榆社县东升小学教师,系张某国侄子。

  田某穹,男,27岁,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人,系张某华妻弟。

  杨某珍,男,64岁,农民,榆社县社城镇石会村人,系杨某斌叔叔。

  (三)案件调查情况

  3月21日至22日,经深入调查询问、走访核实,多方取证印证,及时发现张某国、杨某斌、张某华、田某穹在前期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并以此为突破口迅速查明事实真相。

  经查,3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斌与张某华协商为张某国修建墓穴,并于当日下午一起在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东汇综合超市购买了白洋淀牌“双响炮”20发、满地红牌1000响鞭炮2挂,以及祭拜用的香火。3月17日上午7时许,张某华驾车载着杨某斌、张某国、田某穹从榆社县城出发,一同前往社城镇焦红寺村张某国拟建墓地处。途经社城镇石会村时,杨某斌又叫上其叔杨某珍同去帮忙。上午11时许,5人到达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按照农村乡俗,杨某斌先在山路边烧香祭拜,并燃放了一发“双响炮”,其余4人负责修整通往墓地的山路。之后,杨某斌独自走到墓地附近,又燃放了一发“双响炮”,导致周边枯草被引燃。杨某斌见状一边用手抓土灭火,一边呼喊其他人过来帮忙,但由于山中风大扑救不及,火势迅速蔓延并引燃了山上的灌木及油松。当时,因焦红寺村没有手机信号,张某华便与田某穹一起驾车去通知社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余3人继续灭火。11时30分,张某华驾车行驶至水泽村时,才用田某穹的手机打通了社城镇政府电话,告知山上着火情况。之后,二人又返回现场参与灭火。

  案发后,杨某斌见火势无法控制,担心被追究责任,便与岳父张某国协商由张某国顶替其承担失火责任。之后,张某国又说服张某华、田某穹帮忙隐瞒真相。张某华还使用微信杜撰了“张某国燃放炮竹引发火灾”的虚假内容,统一口径。在前期森林公安派出所调查时,4人按照事先约定,共同隐瞒了杨某斌燃放“双响炮”引发火灾的事实。

  (四)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现场主要位于榆社县社城镇焦红寺村东北方向的沙皮则地段,燃烧物主要为枯草、灌木及密集的油松林,整体呈蔓延燃烧的过火迹象。杨某斌现场指认的第二次燃放“双响炮”位置处在一东西走向的无名沟道内,过火痕迹显示火势自燃放点由东向西蔓延燃烧,两侧沟壁则分别向南向北蔓延燃烧,燃放点东侧及东南方向无过火燃烧痕迹。经对第一、二次燃放点及周边6个关键位置进行地毯式勘查、物证提取和检验分析,在1处燃放残留物和2枚“双响炮”残留壳体中,均检测出与现场未及燃放的9发“双响炮”相同的化学元素;2枚“双响炮”残留壳体的直径、颜色、材质与9发“双响炮”相同。

  (五)侦查实验情况

  经对同品牌、同型号的“双响炮”进行鸣放实验,清晰可见该“双响炮”在第一声炸响后,尾部会喷发火星,伴随着浓烟推动剩余炮竹急速腾空,在空中完成第二次炸响。

  (六)视频监控分析情况

  榆社县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距离焦红寺村最近的监控探头位于3.9公里外的漫天垴山顶,监测实时显示:3月7日11时30分,在东经113°2′53″,北纬37°21′43″发现火情,经查为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的经纬度。

  二、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认定依据

  (一)从案件调查看,杨某斌燃放炮竹不慎引发火灾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其本人供述和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等人讲述情况,前后细节相互印证,并与技术侦查、走访核实情况相符。

  (二)从起火时间看,结合杨某斌等人供述到达沙皮则的时间、张某华电话向社城镇政府报告火情时间、榆社县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显示发现火情时间,可以断定杨某斌燃放炮竹引燃周边枯草的时间在3月17日11时至11时30分之间,考虑到5人初期扑火所用时间和张某华驾车到水泽村的时间,确定起火时间为3月17日11时许。

  (三)从现场勘查看,火场风向因山上地形复杂变道乱流,整体呈现蔓延过火燃烧迹象。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位置处于沟道内,风入沟道过火痕迹走向明显,并由燃放点向外围辐射蔓延,其东侧及东南方向无过火痕迹,说明起火点就在该位置附近。

  (四)从侦查实验看,杨某斌燃放的“双响炮”在地面第一次炸响后会产生明火,具备引燃周边枯草的条件。

  (五)从检验鉴定看,现场提取的燃放残留物和“双响炮”残留壳体的化学元素成分及壳体直径、颜色、材质,与杨某斌未及燃放的9发“双响炮”相同,说明现场确曾燃放过白洋淀牌“双响炮”。

  (六)从局地气象数据看,榆社县气象局位于焦红寺村8公里处的曲礼村气象监测站数据显示,当天10至12时焦红寺村区域风向为西、西北,瞬时风速5.5-6.3米/秒,极大风速11.2米/秒,风级达六级,具备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条件。

  综上,榆社“3·17”森林火灾系一起因人为过失引发的森林火灾。起火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起火点位于榆社县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处,起火原因系杨某斌燃放“双响炮”时不慎引燃周边枯草,由于风力太大扑救不及,迅速蔓延成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杨某斌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失火罪,于3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因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办案,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

  查处情况通报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五台山风景区台怀镇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附近山林发生火情,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灾。

  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楼阳生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迅速成立“3·19”火情现场指挥部。火情发生后,在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紧急调配专业队伍和先进设备,特别是国家应急管理部调配400人专业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五台山支援。忻州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安排,组织力量,开展扑灭工作。经过近40个小时的奋力扑救,于3月21日10时,五台山“3.19”森林火灾明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查明火灾原因,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同志第一时间安排公安机关成立事故原因调查组,对起火原因进行侦查调查。期间刘新云副省长多次调度、听取汇报,并与专家共同分析研究。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侦查实验、视频分析、物证查找、气象观测等调查情况,以及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和专家组意见,“3·19”森林火灾案火灾原因已调查清楚。起火时间在2020年3月19日17时29分至17时51分之间;起火部位为五台山风景区台怀镇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西北角水泥平台上方山坡马道处;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处潮湿地面上放置的带电多股铝导线断口处漏电,持续产生热量,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蔓延发生火灾。经调查,此电线为白云寺村村民梁某华私自接拉,并被山坡上滚落的山石砸断,3月18日被环卫人员将带电的一端甩到山坡马道上。3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刑事拘留。

  一、基本调查情况

  (一)火情报警情况

  2020年3月19日17时55分,五台山风景区佛母洞僧人在佛母洞发现山下停车场处冒起浓烟。17时56分,发现火情的佛母洞僧人给白云寺村村干部白某某打电话报告情况,17时58分,又拨打119报警。18时00分,五台山公安分局接到五台县公安局转接电话。接警后,五台山公安分局马上组织力量开展灭火救援。18时11分,五台山公安分局又接到五台山风景区综合办电话称:佛母洞索道附近着火,具体情况不清楚,乡镇人员正在赶赴现场。

  (二)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起火部位位于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北侧山坡上。停车场西北侧山坡下有一处水泥平台(景区摆摊的小场地),平台北侧由石块堆砌成高1米的小石墙与山坡相接,平台北侧紧挨石墙有一个石坑,石坑上包裹着蓝色塑料布,上面堆放着电线(黑色绝缘外皮,由双股合并在一起,单股内有7根铝导线,铝芯直径6mm,共14根铝导线)。电线上压有石块和木板,电线一端铝芯裸露,断面有砸压痕迹和线性痕迹,另一端在石坑内串接一个公牛牌插线板。石坑斜上方石墙上有10cm×9cm石头砸痕,平台上另有65cm×50cm×40cm不规则的大石头,石头表面有多处碰撞后表层脱落的痕迹,并有多处较锋利的棱刃,在石头一处突出部位发现少量蓝色附着物(与石坑上包裹着的蓝色塑料布材质相同)。

  平台北侧向上经过高为6.6m的山坡有一条宽70cm的马道。马道北侧山坡林地有明显过火痕迹,整体呈现以马道北侧为最低点向上、向东西两侧呈扇形燃烧蔓延的痕迹特征,提取过火痕迹最低点39cm×36cm范围内的土样,用筛子筛选后,发现少许熔珠残留物。

  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东南方向有一变压器,变压器上漏电开关箱箱门被一截电线拧住,漏电开关呈闭合状态。从漏电保护开关接出的黑色、蓝色电线向上与2根低压架空裸铝线连接,经停车场东北侧水泥电杆,连接到停车场西北角方向水泥平台西北侧18m处的水泥电线杆上。从该电线杆顶端连接1根电线(电线材质、规格及外观标识与石坑上堆放的电线一致),经过马道下一处木杆顶端,中间部分在马道下方山坡上,末端又回到平台上方的马道上。马道上的电线末端绝缘皮烧焦,中央铝导线断端裸露,铝导线末端有熔化痕迹,也有砸压痕迹和线性痕迹。

  (三)调查走访情况

  1.询问证人情况。当日进山人员米某某和张某某等8人证实:3月19日17时29分,米某某和张某某与家人共8人一起开车离开停车场时尚未发现着火。白云寺村电管站工作人员李某某证实:火灾发生时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东南方向的变压器处于带电状态。白云寺村村民小组长白某某证实:3月19时18时04分,白云寺村村民小组长白某某从佛母洞僧人处得到起火信息,在该村防火应急微信群发布了佛母洞停车场附近着火的信息。杨某某和李某某证实:3月19日17时50分许,杨某某在其丈母娘家休息,邻居李某某在杨四全家院门口发现山上有疑似着火后的烟雾,李某某将杨某某叫到马路上,2人观察后,确认是着火后产生的烟。五台山环卫处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证实:3月18日7时许,负责打扫卫生的朱某荣、郭某和手持镰刀铲除杂草,在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西北角水泥平台背后山坡上割草时,发现电线有断头,郭某和把电线一端甩到山坡上。负责清理滚落石头的张某秀发现水泥平台上的塑料堆比较杂乱,于是将塑料堆上的电线盘好,并用木板和石头压住。冯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多位村民证实:佛母洞停车场及其对面索道公司工人修的彩钢房(已拆除)的两侧山坡上经常有山石滑落,2018年5月山上滚落石头曾将彩钢房后墙砸坏,2020年3月初有2块百八十斤重的石头滚落下来。

  2.电源来源和使用情况。经调查,2005年春季,白云寺村村民在佛母洞停车场附近做生意需要用电,时任村小组长段某某以村小组名义向镇供电所提出申请,经镇供电所(时任所长杨某某)同意后,白云寺村小组出资15000元,在佛母洞停车场附近安装了一台10千伏安的变压器,同时从变压器上接出电线到停车场西北处山坡上水泥电线杆上。2018年5月,经村小组长白某某同意,犯罪嫌疑人梁某华从电线杆上私自接出一趟电线。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将从电线杆上接下来的电线拖在水泥平台北侧山坡上,在水泥平台露天生产加工、销售佛珠,直到2019年10月10日左右停工。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停工时,电线一直在拖在山坡上,中间部分裸露于地面,与电插板连接的一端被其缠绕后置于石坑,并包上蓝色塑料布。

  (四)侦查实验情况

  1.停车场东南方向变压器上漏电保护开关检验情况。3月23日上午,调查组邀请国网忻州供电公司2名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对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东南方向的变压器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验。证实漏电保护开关损坏,处于开启状态,不能断开,零线出线端接线柱损坏有烧蚀和电弧痕迹,无法实现断开和漏电保护功能。

  2.现场石头滚落侦查实验。3月23日11时许,在现场进行了落石实验。在停车场西北方向水泥平台上方有大量裸露的山体岩石,在距水泥平台35米处有一处凹陷的大坑,疑似落石的原始位置。现场另寻找一块大小、重量、材质与可疑石块相近的石块进行实验,在上述山坡位置让石块自行滚落,该石块顺山坡滚下,在马道南侧边缘碰撞弹起后砸落在平台北侧石墙上,最后落在水泥平台上。

  (五)现场重建及现场分析情况

  1.现场重建情况。根据现场勘验、侦查实验结合调查访问情况,现场重建如下:2019年10月10日前后,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在水泥平台上最后停止使用该条电线时,未采取保护措施,电线裸露于山坡上,由于变压器上的漏电保护开关损坏,无法实现断开和漏电保护功能,因此裸露于山坡上的电线一直处于带电状态;2020年3月初,山坡上有大石头滚落,砸在水泥平台北侧小石墙上,将电线砸断;3月18日村民朱某某、郭某某发现电线有断头,郭某某把带电的电线一端甩到山坡马道上,张某某将石坑上的电线盘好,并用木板和石头压住;2020年3月19日,山坡马道上的电线断端持续漏电发生森林火灾。

  2.关于电线被山石砸断的分析。现场水泥平台上的不规则大石头表面有很多不规则破损的痕迹,分析认为石头在滚落过程中与其它石头碰撞形成的痕迹。现场水泥平台北侧石墙上也有砸痕,根据上述两处痕迹,可以判断山上的大石头滚落到石墙上时,裸露的电线正好位于石墙上有砸痕的位置,山石滚落时完全可以将电线砸断,断端脱落的碎石块遗留于地面,可能被环卫工人清理,因此未能在石头表面发现电线绝缘皮的黑色附着物。

  (六)视频监控分析情况

  佛母洞视频监控显示,3月19日17时51分许在锦绣索道停车场方向开始冒烟。通过白云寺外视频监控及调查访问,15时58分许,晋H991**白色越野车和晋H4A8**白色轿车先后经过白云寺进入佛母洞景区,16时55分许,2辆车上的8人从佛母洞庙门口步行下山,17时35分许,2辆车在白云寺外路面出现,离开景区。经调查,2辆车当日16时许到达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位置,车上8人步行到达佛母洞庙门,因疫情期间寺庙关闭,8人从佛母洞庙门口步行下山,米某某和张某某先到达停车场位置,等候家人期间,米某某向张某某要烟,2人每人在停车场内抽了1支烟,抽完烟后,于17时29分,米某某和张某某分别与家人一起开车离开停车场。吸烟距离最近的过火区域相距37米,停车场地面为水泥质地,无易燃物。

  二、起火原因认定依据

  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处潮湿地面上放置的带电多股铝导线断口处漏电,持续产生热量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依据如下:

  (一)环卫工人冯某某证实3月初发现水泥平台处发生过大石块滚落的情况,该处放置的铝导线已断开。

  (二)3月18日,环卫工人朱某某和郭某某在清理杂草时,将水泥平台处已断开铝导线电源一侧甩到马道上杂草丛中。

  (三)经对铝导线断口形貌特征分析,断口有熔化痕迹和切割痕迹,切割痕迹的形貌特征与镰刀、铁锹等锋利工具切割形成的痕迹特征不符,与石块滚落砸压切割形成的痕迹特征相符。

  (四)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起火部位处的铝导线断口上有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

  (五)经山西省五台山气象站证实,当日无雷电等不良天气气候。2020年3月19日,五台山风景区天气实况为晴天,下午5时后有微量云,8时到17时29分有阶段性大风天气,无雷电现象。当日平均气温1.7℃,湿度27%,气压774.7百帕,风速11.9米/秒。17时温度4.6℃,湿度15%,西南风12.9米/秒,能见度32千米;18时温度3.7℃,湿度17%,西南风9.7米/秒,能见度32千米。

  (六)经调查,断开的铝导线为梁某华售货点的电源线;经侦查实验,该线路处于通电状态;经现场勘验,该线路电源侧的漏电保护器开关无法手动关闭。

  (七)起火部位有大量干枯的杂草、树枝等可燃物。

  (八)经对马道处提取的铝导线断口熔痕形貌分析,符合漏电发热熔化的痕迹特征,不符合烟蒂引燃杂草致导线被烧的痕迹特征。

  综上,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系一起因人为过失引发的森林火灾。起火时间在2020年3月19日17时29分至17时51分之间,起火部位为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西北角水泥平台上方山坡马道处,起火原因为犯罪嫌疑人梁某华私拉电线,带电多股铝导线断口处漏电,持续产生热量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蔓延发生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失火罪,于3月2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严正提示: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地林区,严禁烧荒,严禁在林地林区野外用火、非法用电,严禁司机、乘客把带明火的烟头抛扔沿途路边,坚决杜绝和避免一切火险火灾隐患。对违法用火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严厉处罚。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张羽:

  感谢张立刚同志的介绍。

  下面开始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各位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单位名称。

  

中国日报记者

  榆社“3.17”森林火灾发生后,晋中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就火灾后续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

  

晋中市公安局副局长青建邦:

  榆榆社县“3.17”森林火灾发生后,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三级党委政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晋中市委书记赵建平、市长常书铭蹲点指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加强道路交通管控,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同时,全力开展依法查处打击野外用火违法犯罪和防范宣传工作,坚决防止森林火灾再次发生。

  一是强化火灾火情依法查处力度。榆社“3.17” 森林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四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野外非法用火行为的打击力度,3月19日晋中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了严厉打击的五种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及处罚标准。《通告》发布以来,全市已查处野外用火案件40起,依法查处违法人员39人,现在还有4起案件在侦办中。

  二是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晋中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规划与自然资源、环保、农业农村等部门健全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市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重点部位设卡驻守,严防死守,坚决防止发生火灾。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323人、警车147辆,设置防火临时检查站508个,巡逻中发现处置火险隐患15处。

  三是强化购销精准管控。配合应急部门加强烟花爆竹日常销售管理,督促销售企业使用“烟花销售APP”落实实名购销制度,同时利用晋治安APP掌握烟花爆竹销售信息,管控重点人员,坚决杜绝非法燃放。

  四是强化防范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以及农村大喇叭等平台、渠道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和《通告》宣传,以案释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形成社会整体合力。

  

山西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

  五台山“3.19”森林火灾发生后,忻州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

  

忻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吕建军:

  各位记者,大家好。五台山“3.19”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李俊明、郑连生、朱晓东立即赶赴灭火一线,指挥调度开展灭火救援工作。为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副省长、公安厅长刘新云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视频调度,了解事故原因、侦查进展,并协调部、省火灾调查专家,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进行了准确认定。目前,忻州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为震慑犯罪,忻州公安机关持续加大对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忻州公安机关已依法对152起野外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3月21日,忻州市公安局对外发布《忻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再次对严重威胁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警示。3月23日上午,忻州市召开森林草原防火新闻发布会,发布《忻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部署全市落实特险期防火工作12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升信息化条件下防火救灾能力。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时节,清明节也马上到来,忻州市公安机关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强化各项安保措施落实,严防各类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谢谢。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张羽:

  非常感谢省公安厅、忻州市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3位负责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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