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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继续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网络编辑 太原 2022-04-12 23:24:02 0 矿山 安全生产 实施细则

  4月11日,从省应急管理厅传来消息,我省将继续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各界向县级以上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举报。举报可实名也可以匿名,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应包含被举报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隐患情形包括《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10种情形:

  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矿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实施细则》对举报时间和奖励金额也进行了规定,举报属实,且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举报属实,且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后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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