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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网络编辑 太原 2022-06-16 10:19:25 0 未成年人 被告 人民法院
6月7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案,这是《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印发后,我省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等。人民法院多措并举,防止文身“刺痛”孩子的未来。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未成年人胡某于2021年4月通过快手App联系到被告某文身店咨询文身事宜,并交付定金。2021年4月某日,胡某在朋友陈某(16岁)的陪同下,前往被告处进行文身,在明确告知被告工作人员年龄为17岁后,被告工作人员未进一步审慎核实胡某的年龄,也未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就为胡某提供文身服务。   另查明,2021年9月28日被告方才办理营业执照,并且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的经营场所不一致,被告店内还未依法悬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件,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是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损害行为的再发生,使损害结果和范围不再继续扩大。虽然被告某文身店对涉案特定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已经结束,但其仍在从事文身服务经营,仍存在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应当予以制止。被告某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性。经营者不仅侵害了特定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也辜负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做出的努力,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重要公共利益,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文身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发展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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