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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

网络编辑 忻州 2022-05-23 18:02:10 0 安全生产 责任 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织密织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即日起至2022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

此次行动重点围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等方面开展。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落实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为抓手,织密织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成立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集中行动领导组和行业领域专项领导组,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立即部署、全面发动。要掀起学习高潮,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等有关内容,充分认识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重大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位推动落实。要立即制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安委办或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报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部署发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召开党委(组)会、常务会、安委会、专题会等进行专题研究、全面部署,并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集中报道好的经验做法,曝光负面典型,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彻底整改。要对标对表逐项进行自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人等。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无遗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确保检查质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风险隐患严重的不放心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必要时派人盯守。要成立督导组,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通过“双随机”“四不两直”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力度,并分别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对下级监管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成其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彻底整改问题隐患,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督查抽查部门。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方案限期整改。对于机构调整、班子强化、人员配备、队伍建设、安全保障等体制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纳入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专项方案,推动整改落实;对于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等机制问题,要明确牵头单位,聘请行业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制度措施;对于审批把关不严、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以及企业现场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要立查立处立改。三是定期打分排队,巡查考评、巩固提升。市政府安委办每月对县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考评通报,并在《全市安全生产简报》和市级媒体公布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考评排队结果。各级安委办要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巡查及评估,将落实安全生产十五项措施暨我市分解细化六十二项任务清单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推动落实情况纳入巡查及评估内容,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重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警示提醒、批评通报、约谈问责。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进行综合考评,将每月考评结果和巡查评估结果纳入综合考评范畴。综合考评结果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方案》明确了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整为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增加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主任。在各级安委会框架下设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综合交通、文化旅游、消防、电力、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工贸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委会主任,专委会办公室设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三管三必须”要求以及行业领域部门相关职责规定,确定专委会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方案》要求,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政府各分管行业领域领导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体制机制问题。市政府每季度、县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县政府领导每月至少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和隐患。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执法信息直报系统,及时录入执法信息。上一级监管部门对下一级执法案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查。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异地交叉执法检查,着力解决人情世故执法、惯性思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清单,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事故。要建立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措施办法,充分调动安全生产监管一线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光荣感。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安全生产法》规定,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防灾减灾救灾等目标责任考核,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落实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不到位,工作滞后、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进行曝光、通报、约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一时间对属地县级党委、政府领导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部分传统产业由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到我市的,要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项目联审,或提请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对已审批的重大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全面普查,对不达安全标准的要督促整改;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要关闭取缔,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以发改、财政、司法、应急等部门名义联合出台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企业数量和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监管执法人员,做到“八有”,即有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制度、有经费、有装备、有统一服装、有工作档案。强化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由纳入网格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指南,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培训,提高待遇、加强考核、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企业安全投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邮箱,企业也要在醒目位置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对核查属实的要予以重奖。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对核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由上级政府提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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