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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10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

网络编辑 忻州 2023-07-12 11:41:51 0 忻州市 任务 目标

忻州市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10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开展验收销号的通知》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太原等5市未完成2019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年度下降目标。 

二、整改措施 

1.完成GDP二氧化碳排放年度下降目标,2020年按照节能“双控”目标任务、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方案和林业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等工作要求,通过提升能效、清洁替代、优化能源供给和消费等措施推进工作。 

2.新能源项目41项已投产风电34项,全市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占比达到60.02%。继续因地制宜,开展造林绿化,全市完成森林抚育任务5.5万亩。在2019、2020年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0.3039万户,可减少冬季取暖用煤约60.9万吨。 

3.将2020年《忻州市低碳发展规划》作为专项规划列入《忻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而保障下步完成我市二氧化碳排放目标任务。为了按期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和重在战部署,我市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忻州市2021年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散煤替代行动任务,全力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 

三、整改完成情况 

1.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年度下降目标,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供2018年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的函》要求,忻州市核实相关数据,并进行认真核算。经核算,“十三五”期间,忻州市完成省下达“十三五”碳强度下降18%的目标任务。 

2.已投产新能源风电34项,忻州市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占比达到60.02%。2020年,完成造林任务67.78万亩,森林抚育任务5.5万亩。在2019、2020年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0.3039万户。 

3.忻州市在全国碳市场第一周期履约率100%。从而保障下一步完成忻州市二氧化碳排放目标任务。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13日,共10天)向忻州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武耀斌 

固定电话:0350-312291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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