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摩托车驾驶人撞上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受伤,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当日2时53分,白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郊区新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城大道北口红绿灯路段时,与贾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至该路段左转弯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白某某及乘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三大队按照相关要求,对该起事故的驾驶人、车辆、道路、环境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
经查,白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等相关条款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鹏 杨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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