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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依据(一)

网络编辑 运城 2021-08-05 10:17:32 0 不动产 建设单位 部门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应由有关权利人共同或单独提出申请。

1.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其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拒不提出申请的,可由权利人提起司法诉讼或调解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后,由权利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建设单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及时配合购房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购房人办理的,由购房人直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由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有关部门纳入诚信体系实施惩戒。

2.原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灭失或不具备资格的由承继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剩余合作方申请办理登记;无承继单位的不动产,由领导小组指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履行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义务(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机构按申请内容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对于原建设单位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有关材料不相符的不动产,属国有企业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书提出登记申请;不属于国有企业或权利主体存在争议、纠纷的,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4.因自然人死亡、无法联系原权利人等原因导致不动产现有权利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现有权利人可凭生效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完税凭证、承诺书等要件单方申请登记。属于划拨用地上不动产的,还需提供补缴土地出让金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于土地来源资料不全及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按以下情形提交资料,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权属认定意见。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不动产,无权属争议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告(指由申请人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告30天,所需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无异议后,按国有划拨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以房屋实际用途确定。

2.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实施前(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由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建成的家属楼、宿舍楼等福利性质的住宅,确实难以查清权属来源文件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并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30天,期满无异议的,按划拨用地处理,办理不动产登记。

3.政府组织的拆迁改造项目,其已办理了立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手续,而缺少用地审批手续的,须报请领导小组审定,由当地政府予以批准并完善用地手续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无土地来源证明,四至界线清楚、长期以来未发生过变化、与四邻无纠纷的,形成完整小区或独立院落的,以实测界线确定界址;界线不清楚的,以楼基座确定宗地界址。

5.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个人自建房,界址清楚无争议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对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日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街道办事处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三、对于规划验收手续不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符合规划,但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规出具认定意见;因规划调整造成规划手续缺失或未通过规划核实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处理后,按实际用途出具认定意见,补办有关手续后办理登记;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可以保留的,按协议出让补办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登记;超容积率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出具规划意见,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登记。

2.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单独选址的,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立项批复的,农村部分可以不提供符合规划手续,城市部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对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以先行办理登记,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备注栏。

四、对不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住建部门根据规定出具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材料。住建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资格)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凭认定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因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其他原因,致使购房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未缴纳契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为购房人办理个人应缴部分的契税申报征收手续,并开具契税完税证明。购房人凭购房手续、契税完税证明及有关资料申请登记,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先税后证”的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税务部门应对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的税费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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