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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两大股东联手 提请补选董事缘何被拒?

网络编辑 财经 2022-02-15 19:20:02 0 股东 公司 中原

2月7日至2月11日,公司连发多个公告与公司第三大股东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金控”)、第一大股东曾卓就能否召开股东大会一事隔空“互呛”。

依据公告,中原金控联合曾卓提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先后对上述提案和议案予以了否决。

公告显示,否决的原因为,公司方面认为召集股东之一曾卓存在利用公司原子公司向其违规提供担保等系列情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对此,召集股东辩称,曾卓没有任何收购公司的意图,其联合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是法定权利,目的是完善公司治理机构。

一场以补选非独立董事为名发起的股东大会召集令缘何会引发一场内斗?2月14日,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董事会席位的争夺,本身就是控制权争夺的一种主要体现形式。”

深陷业绩亏损与内斗

双重夹击

新宁物流最新业绩预告显示,受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持续亏损,同时公司对有关资产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影响,公司方面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至-1.35亿元。

而在此前,公司已连续连个会计年度亏损。2019年、2020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82亿元、-6.12亿元。

经营陷入困境的同时,公司还遭遇内斗双重夹击。

2月7日,虎年首个交易日收市,新宁物流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25日接到股东中原金控、曾卓联名提交的召开股东大会的申请,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补选胡适涵、李超杰为新宁物流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针对上述申请,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提请召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函询,最终,经过半数董事同意,董事会拒绝接受两大股东所述提案及议案,不予启动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

2月7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申请被董事会拒绝后,中原金控又联合曾卓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了申请。虽然召集股东在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函件中承诺“曾卓没有任何收购公司的意图,并承诺保证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作出任何增持公司股份或谋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计划”,监事会还是拒绝了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申请。

2月14日,针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双双拒绝两大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事,新宁物流回复《证券日报》记者称,“后续的进展情况以公开披露的公告为准。”

暗藏控制权争夺玄机

孰是孰非?

股东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遭拒案例在A股市场时有发生。记者注意到,此次新宁物流董事会、监事会拒绝两大股东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举动获得了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从持股比例来看,曾卓及中原金控分别持有新宁物流8.13%、7.43%股份,合计持有公司15.56%股份。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提到,曾卓联合中原金控共同向董事会发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共同提名2名董事候选人,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者已经具备了一致行动的行为及事实,同时具备了控制上市公司的条件。而由于曾卓存在利用公司原子公司向其违规提供担保、疑似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原子公司资金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且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该等情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曾卓联合中原金控提出的本次提案,不予启动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

对于上述观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两位股东联合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共同提名董事人选,应视为是该两位股东就单次事项上的联合,并不等同于两位股东已结成一致行动人。并且,该两位股东并未提出对现任董事的罢免案,如果该两位股东提名的人选当选为董事,公司会出现9名董事,其中中原金控提名人选为4人,并未超过半数,也难以界定为该两位股东联合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0条赋予公司董事会拒绝股东提案权的前提是,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控制并且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两位股东并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董事会援引该条款拒绝股东提案,并不符合立法本意。”王智斌补充道。

监管火速出手

内斗“添变数”

记者注意到,在董事会、监事会双双拒绝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中原金控和曾卓曾选择自行召集股东大会。2月9日,两大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呈送了两份申请披露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该等文件后及时履行向江苏省证监局和深交所的备案手续,并在2022年2月10日之前将该等文件对外披露。不过,这一申请同样遭到了公司拒绝。

“我个人认为该两位股东在妥善履行了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公司管理层拒绝召集股东大会,有侵犯股东合法权利之嫌。”王智斌告诉记者,“如果两位股东正式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并要求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之内披露相关文件,否则就有信息披露违规之嫌。”

两纸拒绝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是否真能将“逼宫”之人拒之门外?有不具名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董事会、监事会双双拒绝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股东选择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要求公司对外就召集股东大会文件进行披露,又遭遇上市公司拒绝,应向交易所反映该事。”

内斗一事的确引来了监管关注。2月13日晚,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对涉事的各方都提出了回复要求。

依据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需要结合公司董事会构成、股东持股情况等,说明公司认为曾卓本次提案构成收购行为,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控制的依据及合理性;曾卓则需要说明在没有任何收购公司的意图的前提下,本次联合中原金控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存在配合中原金控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等;中原金控则需要结合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以及与曾卓是否签订委托表决权或者一致行动协议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等说明,中原金控和曾卓能否控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等。

内斗悬念丛生,监管关注能否遏制双方激战的“火苗”?本报将对此持续跟踪报道。(证券日报) 【编辑: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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