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电 据国家医保局网站26日消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5年底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国家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通知提出,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包括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明确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中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此外,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和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合理确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通知明确,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包括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方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跨省转诊就医,规范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就医,规范跨省直接结算流程,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强化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
通知提到,强化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管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按照国家统一清分,省、市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全额清算。
通知还提出,提升医保信息化标准化支撑力度,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监管。(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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