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王赟)这个假期你加班了吗?加班工资如何领,成为“加班族”最关心的话题。那么,加班费怎么计算?用补休替代可以吗?
根据规定,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用人单位可选择给予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从2021年8月1日起,江苏全省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一类地区南京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为例,日工资最低约为104.83元。这样算来,国庆节当天加班,每天至少可以获得314.49元(104.83×3),4日到7日加班,每天至少可以获得209.66元(104.83×2),如果国庆假期7天都加班,最少可以拿到1782元的加班费,相当于17天的工资。
人社部门提醒,上述案例是以南京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实际情况中,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许多加班职工的实际报酬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那么,节假日放假期间安排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吗?有单位提出,“可不可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后,安排员工补休几天呢?”对此,人社部门表示,补休虽好,但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是“二选一”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当天企业安排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国庆假期前三天不能后补,只要加班,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
不过,补休可以和休息日加班搭档。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也就是说,10月4日到7日,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工资200%的报酬。
在此也提醒“加班族”们,如果加班费被克扣,可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通过拨打电话12333举报。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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