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10月8日电 (陶拴科)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为保障粮食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
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是新疆综合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为提升新疆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对新疆依法管粮管储、保障新疆粮食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新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治理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安全监管、应急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总则主要明确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部门工作职责。
在抓实抓细粮食生产方面,“粮食生产”部分重点对粮食生产发展规划、耕地保护、粮食种植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水资源保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种子保障、防灾体系、土地监管机制、科技增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为保障高品质粮食供给,“粮食储备”部分主要对储备体系及功能定位、储备规模、仓储设施建设、承储企业管理、储备粮的轮换和动用以及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进行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
为强化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流通”部分重点对粮食市场体系、流通设施保护、运输能力保障、加工能力以及粮食收购进行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并对粮食经营者行为规范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为强化粮食监管方面,对“粮食监管”部分主要对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追溯体系建设、库存检查与统计调查、信用档案、运输工具、包装材料、超标粮食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处置进行明确,提出了粮食生产经营者行为规范,明确了执法能力建设具体内容,并对执法检查措施和社会监督提出要求。
高质量推进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多元化粮食储备格局,重点对粮食应急预案、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加工能力进行规范,明确了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消除的具体情况,并对救济保障提出要求。
《条例》将进一步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完) 【编辑:吴家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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