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电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拆零销售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连花清瘟等退热类、抗病毒类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抗原试剂),在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环节可以拆零销售,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通知》提出,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根据群众治疗用药和自我检测需求,指导合理购买。上述药品单人单次购买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抗原试剂不超过5人份。
此外,《通知》提出,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要落实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拆零销售中的质量管理、信息追溯管理等工作。
通知执行期限为三个月。(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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