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3日电 (成飞 于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奥盛集团董事长汤亮建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设置合理保密期限及免责抗辩条款。
汤亮代表长期关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并有深入的调研和思考。今年他将一份《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设置合理保密期限,增加免责抗辩条款》的议案带往即将召开的全国人代会。
在汤亮看来,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家族的一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由于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至今没有单独立法,相关法律条文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公司法”中,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度很大,取证难、胜诉难、赔偿难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建议全面检视现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文,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上,汤亮认为,虽然同样是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保护的都是“有限时间”,即在保护期届满之后,该权益即自然释放回归公共领域,但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对“时限”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某种商业秘密未被公开,就一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始终需要承担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实际上,随着创新科技的不断进步,大多数商业秘密的内在价值必然是随着时间流逝而不断衰减的。这就带来一个法律难题,如果不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进行约定和界定,事实上是行不通的。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将弱化知识的分享和传播,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
汤亮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设置合理的保密期限。法律应该明确权利人根据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潜力、市场成熟度,自行确定合理的保密期限。权利人如果对保密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依法确定保密期限。
他建议,如果披露商业秘密是出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等相关目的,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应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增加免责抗辩机制。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
汤亮表示,中国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都规定了侵权豁免规则,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鼓励自由竞争、人员自由流动。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借鉴相关立法经验,补充设立商业秘密免责抗辩条款。(完) 【编辑:彭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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