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蒋若静)近期,北京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7月11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根据办法:医疗机构采用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医疗机构。单用途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患者发行的,供患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风险提示;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挂失、补办、转让方式;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医疗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患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患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患者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患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本市所有发售预付卡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患者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已进行预付卡备案医疗机构的相关备案信息。
患者在购买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进行医疗服务的,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费,医疗机构应在患者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费。患者因付费获得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照原渠道退还的,需由患者确认变更退费渠道。
符合医疗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如患者要求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患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北京青年报) 【编辑:钱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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