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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1个月后因病死亡的副省长,案件更多细节披露

网络编辑 国际 2021-12-09 16:14:23 0 所得 财产 孳息

20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题)。

“政事儿”注意到,检例第130号为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公开信息显示,任润厚为山西省原副省长。2014年8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宣布,山西省副省长任润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被查1个月后因病死亡的副省长,案件更多细节披露

(资料图)

2015年4月13日,他被“双开”。通报称,经查,任润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贪污公款;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向他人行贿。其中,贪污、受贿、行贿问题涉嫌犯罪。任润厚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鉴于其在党内纪律审查期间因病死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任润厚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其涉嫌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检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披露了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更多细节。

最高检发布的基本案情显示,犯罪嫌疑人任润厚,男,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曾任A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环能公司)董事长。利害关系人任某一,任润厚亲属。利害关系人任某二,任润厚亲属。利害关系人袁某,任润厚亲属。

涉嫌受贿犯罪事实: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A集团董事长、总经理,B环能公司董事长,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70万元用于贿选;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港币43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英镑100镑;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55件。任润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835万余元,港币800元,美元1489元,欧元875元,英镑132镑;物品20件。任润厚亲属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说明来源。

官方宣布任润厚被查22天后,2014年9月20日,他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12月2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利害关系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请参加诉讼。2017年6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港元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135件。

最高检表示,对于该案,检察院从三个方面履行检察职责:

(一)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对立案前死亡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任润厚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调查期间因病死亡。检察机关认为,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旨在解决涉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不同,违法所得没收作为特别程序主要解决涉嫌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问题,不涉及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虽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其违法所得。本案中,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重大犯罪,虽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仍应予以追缴,应当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处理。

(二)认真核查财产来源证据,依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及违法所得数额。办案中,检察机关对任润厚本人及其转移至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任润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通过对涉案270余个银行账户存款、现金、155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冻结,对160余名证人复核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任润厚家庭财产的支出和收入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将任润厚家庭的购房费用、购车费用、女儿留学费用、结婚赠与及债权共929万元纳入重大支出范围,计入财产总额。鉴于任润厚已经死亡,且死亡前未对本人及转移至亲属名下的财产和支出来源作出说明,检察机关依法向任润厚的亲属调查询问,由任润厚亲属说明财产和支出来源,并根据其说明情况向相关单位、人员核实,调取相关证据。对于相关证据证实及任润厚亲属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工资奖金、房租收入、卖房所得、投资盈利等共计1806万余元,以及手表、玉石、黄金制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和家庭重大支出数额,减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作为任润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违法所得,据此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任某一和袁某对检察机关没收申请没有提出异议。任某二对于检察机关将任润厚夫妇赠与的50万元购车款作为重大支出计入财产总额,提出异议,并提供购车发票证明其购买汽车裸车价格为30万元,提出余款20万元不能作为重大支出,应从没收金额金额中扣减。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认为不应扣减,并在出庭时指出:该50万元系由任润厚夫妇赠与任某二,支出去向明确,且任润厚家庭财产与任某二家庭财产并无混同;购车费用除裸车价格外,还包括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任某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购车款结余部分返还给任润厚夫妇。因此,其主张在没收金额中扣减20万元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该意见被法院判决裁定采纳。

(三)依法审查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混同的财产,按违法所得所占比例认定和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孳息。经审查认定,依法应当申请没收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为人民币1265万余元、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冻结在案的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财产为人民币1800余万存款、部分外币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余万元存款产生了169万余元孳息。关于如何确定应当没收的孳息,检察机关认为,可以按该笔存款总额中违法所得所占比例(约1265/1800=70.2%),计算出违法所得相应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请没收,剩余部分为合法财产及孳息,返还给其近亲属。法院经审理予以采纳。

对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表示:

(一)涉嫌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问题,不是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涉嫌实施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行为的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无论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都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本人因死亡不能对财产来源作出说明的,应当结合其近亲属说明的来源,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以及提供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已死亡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说明来源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并进行调查核实。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说明来源,或者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或者说明的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

(三)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可以按照比例计算违法所得孳息。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财产中,对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后产生的孳息,可以按照全案中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计算违法所得的孳息数额,依法申请没收。对合法财产及其产生的孳息,及时予以返还。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延伸阅读:

任润厚去世近三年后仍被追缴违法所得,传递强烈反腐信号 

央视新闻客户端2017年7月29日消息,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因病去世已两年零九个月,但7月25日,对他的一审宣判才做出裁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即便是去世仍要追缴他的贪污所得,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追讨?追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样的一次追讨对反腐来说,会起到什么样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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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别程序"依法追缴涉案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以及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和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索要财物、要求报销个人费用,共计人民币223万余元;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任润厚及其亲属对其名下财产人民币1265万余元、部分外币、物品不能说明来源。

江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提请法庭对任润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这场宣判,让这场“缺席”受审再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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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57年的任润厚,第一份工作是煤矿工人,干了30年后,当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1月,任润厚被补选为山西省副省长,而到了2014年中纪委网站就发布了他被调查的消息。

被调查的消息发布一个月后,57岁的任润厚因病死亡。对于他的违法所得,法律给予了追缴。而这样一场审理,也正是基于2012年刑诉法修订、增加的“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个条款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的一个亮点,具有指导意义。今年1月份,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使其有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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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宋英辉:这个程序同普通的审判程序不同,它的特点就是不以对被告人定罪为前提。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对财产进行处置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上诉

专家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特定关系人不能到案或已去世,其亲属依然有上诉的权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宋英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上诉。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为了保证这种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

已消费的赃款是否偿还,需分情况而定

在任润厚案中,有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已经被他花了的赃款如何去追缴?老百姓说父债子还,任润厚的后代是不是也应当继续偿还赃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宋英辉:对他消费掉的200多万,是不是要继续没收,这个要分情况:如果这200多万转化成了其他的财产,比如购买了房产汽车等,都要继续没收,包括投资的收益;但如果单纯的消费,比如说吃喝掉了,又没有其他财产,这个客观上就没有办法再继续追缴。

这种案件涉及到个人的责任问题,不能说父亲挥霍掉犯罪所得之后,其他人再给他承担。

此外,专家表示,当事人死亡在客观上会给调查核实证据带来一些困难,但是认定事实可以依据的证据是多方面的,只要其他证据足够充分,也可以认定。

反腐:体现法治反腐新趋向

任润厚案一审宣判违法所得被没收,在反腐的角度来看,传递着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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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以前贪官死了之后,我们就不再追究他的纪律和法律上的责任了,但这个案件就突破了我们常规的思维,传递出了强烈的反腐败的信号,反应了中央反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决心,以及新的反腐趋向。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过去有一种说法,贪官自杀了或者死亡了,是“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但这一次,对死亡的贪官也要依法来追缴他们生前的腐败资产,体现了法治反腐的新进展,真正让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党纪: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润厚的案例让舆论看到,在法律面前贪官没有“生死”之分,而对于死亡涉贪官员的追责,我国也有着明确的党纪和国法的保障。

2015年4月13日,中纪委官网发布了任润厚被开除党籍消息,而此时距离他离世已经6个多月。而对于一名涉案官员死后开除党籍,依据的正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对于死亡的贪官,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在我们纪律上是有依据的。为什么要这么做,其要害就在于给贪官政治名誉上否定性的评价。一方面是维护党组织的纯洁性,另一方面也是严肃党的纪律要求。我们纪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活的党员还是死的党员,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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