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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一天发现新娘出轨,新郎起诉离婚获赔5万

网络编辑 国际 2021-12-12 12:36:30 0 陈某 丹寨县 损害赔偿

婚礼前一天发现新娘出轨,新郎起诉离婚获赔5万

婚礼前一天,她背着丈夫与第三者约会,并在宾馆被丈夫逮个正着。衢州女子罗霞(化名)与丈夫丰强(化名)的离婚案,成了柯城法院适用《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的首案。

2021年3月,罗霞经人介绍与丰强相识,并在未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依旧俗完成定亲仪式,且在当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举办酒席的前一天,罗霞被丈夫发现出轨。当日,罗霞、丰强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并约定,因罗霞出轨,离婚后,罗霞支付丰强补偿款10万元。但罗霞并未履行此协议,离婚陷入僵持,故诉至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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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霞称,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不适合一起生活,便谈论离婚事宜,至今未同居生活。但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离婚。

丰强称,双方不是因为性格不合离婚,而是因为罗霞婚内出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罗霞婚内出轨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丰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罗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因罗霞自认婚内出轨,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错,丰强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准予双方离婚;2、罗霞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兜底条款的灵活性、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在最大范围和程度上将一切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行为,都纳入到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范围中来,也为法院在审理重婚、家庭暴力等四种情形之外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官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相关事实决定适用。

本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可以说是同宗同源,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不同之处在于离婚损害赔偿只是损害赔偿这一大概念的一小部分,不仅制度功能、基础等存在差别,还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主体上,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夫妻双方,并且要求其中主张的一方不存在过错。

2、条件上,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必须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程情形而导致离婚的前提条件,虽存在过错,但过错不属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没有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还必须满足:

1、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2、过错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法官可以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结合常情常理常识,依法确定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数额进行自由裁量。

延伸阅读:

教科局原书记出轨下属妻子被杀:多次在车上发生关系

因涉嫌杀害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原党组书记罗某某,该局原职工陈某某12月7日下午3时在丹寨县法院过庭,接受黔东南州中院的审判。

黔东南州检察院指控称,陈某某因发现妻子冼丽(化名)与罗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怀恨在心,今年7月2日上午持刀故意杀害罗某某致其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审现场及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冼丽是丹寨县某局职工,2020年7月因下村帮扶检查工作与时任丹寨县雅灰乡党委书记罗某某认识。两人后来确定为情人关系。截至案发,罗某某多次与冼丽发生性关系。案发前夜,罗某某深夜驾车送冼丽回家,被陈某某发现。回家后,陈某某殴打妻子使其承认了婚外情。

今年7月2日早晨,陈某某携3把刀到丹寨县教科局,持刀将38岁的罗某某杀害。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检方当庭发表公诉意见称,被害人虽存在过错,但陈某某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导致两个家庭破裂。他在工作单位有预谋地杀人,造成了社会恐慌,有酌定从重情节。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从轻情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责任,建议判处死缓。

为陈某某提供辩护的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平禹辩护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义愤杀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矛盾的激化存在直接责任,这也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陈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情节较轻。建议法院对陈某某判处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婚外情

冼丽与陈某某2014年认识,2017年5月两人自由恋爱,2018年9月结婚。冼丽曾表示,她和陈某某之前感情很好,后来因为家庭琐事偶尔有吵架,但陈某某从没动手打过她。

今年7月2日凌晨,丈夫起疑后打了她,她与的罗某某婚外情最终暴露。

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2017年,冼丽的单位帮扶丹寨县雅灰乡两个村寨,罗某某时任雅灰乡党委书记,两人虽然认识,但一直没什么交流。2020年7月底,帮扶工作迎接检查时,罗某某加了冼丽微信,而后一直追求她。两人成为情人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多是在车上,案发前夜两人也发生了关系。

知情人透露,在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前,冼丽、罗某某互相知道双方的家庭情况,罗有妻女。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罗某某在和冼丽交往时,称和爱人关系不太好,还说要和爱人离婚。但其妻子的说法是,他们夫妻关系比之前还好,两人还准备要二孩。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和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今年7月1日晚9时许,从丹寨县教科局抽调到该县组织部人才办工作的陈某某,在单位加班时接到冼丽同事打来的电话,让他代为通知被评选为优秀党员的冼丽7月2日上午着正装参加表彰活动。

随后,陈某某给冼丽打了几次电话,但都无人接听;他又打电话给冼丽的同事,得知妻子和同事聚餐刚结束。其后,陈某某又给冼丽打电话,接听后,冼丽说“在外面,一会就回家”。

加班到7月2日0时才回家的陈某某到家时,发现家里没人,怀疑妻子出轨,便进屋拿了一把黑色折叠卡子刀放在口袋里,到楼下等。在楼下,陈某某坐进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想看看究竟是谁送妻子回家。其间他又多次给冼丽打电话,其中一次接通后,冼丽说她在外面,马上回来。

当天凌晨1点左右,一辆白色越野车在陈某某眼前停下,车是6月28日刚到县教科局履新党组书记的罗某某的,陈某某很熟。车窗放下时,陈某某发现车上只有罗某某和冼丽。

陈某某称,当时他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因为罗某某以前在他家吃过几次饭,对他也比较好。

罗某某开车走后,陈某某等冼丽进屋才去敲门。进门后,陈某某质问妻子和罗某某什么关系,冼丽一开始没有承认,他开始动手打冼丽,后掏出裤袋里的折叠刀逼问,冼丽最终承认了她和罗某某的关系。妻子承认后,陈某某更加生气,打得更加严重,冼丽的手也被划伤。

经司法鉴定,冼丽当天所受伤为轻微伤。

未能避免的凶案

7月2日凌晨3时许,因为担心陈某某找罗某某麻烦,冼丽曾通过微信视频告知罗某某,称他们的关系被陈某某知道了,她被打伤住院,让罗注意。这并未防止凶案发生。

12月7日,陈某某家属告诉澎湃新闻,陈某某在发现冼丽的婚外情后,深夜打电话给父母和亲戚,请求家人们帮他处理此事。平时性格温和的陈某某当时情绪非常激动,要去找罗某某麻烦,但家里人都劝导他不要去。但陈某某认为“不教训罗某某他一辈子抬不起头”。

对于陈某某的性格,冼丽曾表示,丈夫为人处世还可以,性格比较内向,不善于交流,也没有不良嗜好。

陈某某在庭审现场辩称,他在县教科局工作多年,亲戚朋友很多都在教育系统工作,妻子出轨的对象偏偏是局里新任的党组书记,这件事对他的打击非常大。

陈某某有收藏刀的爱好,劝导他的亲戚们在离开他家时搜走3把刀,这没能阻止陈某某。

检方当庭宣读的起诉书称,7月2日7时许,陈某某趁其亲属外出后换上迷彩服,带上帽子、口罩进行伪装,后将放在书房阳台上的两把屠宰刀取出别在腰间,步行到教科局伺机教训罗某某。发现罗还未到办公室,陈某某随即到罗某某住处楼下躲藏,伺机报复。后因怕人发现而重待时机。

起诉书称,8时30分许,陈某某折返回到教科局,发现罗某某在其办公室,遂冲入办公室对罗某某进行捅刺。罗某某被捅伤后跑出办公室,摔倒在一楼与二楼的楼梯间上死亡。

黔东南州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和知情人士处获悉,逃离现场后,陈某某将作案所穿的迷彩服、刀具扔在了离教科局几百米外的一个楼盘空地上,随后回到家中。陈某某换上结婚时穿的衣服外出吃过早餐后,到组织部办公室上班,其后又让朋友接他。

7月2日12时许,在朋友家中准备吃饭的陈某某被专案组抓捕小组抓获归案,次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

黔东南州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因发现妻子与罗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怀恨在心,遂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建议判处死缓

法庭上,公诉方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陈某某穿迷彩服、有预谋多次踩点,持凶器对被害人行凶,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从作案手段、情节上看,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

公诉方认为,陈某某故意杀人并造成一人死亡,但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表现。此外,他有预谋杀人、在办公场合行凶带来了社会恐慌的情节,也符合酌定从重处罚。

同时,对于被害人与陈某某妻子婚外情的问题,公诉方认为,被害人有错误,但婚外情的过错罪不至死。这个过错也不是正在发生的紧急侵害,陈某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纪检机关进行检举、举报,寻求一个合法的途径对被害人予以制裁。

公诉方还认为,通过证据材料来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婚外情是相互吸引,并不是利用职权对下属妻子进行霸占,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很偏激的认识。被告人本来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的事情,但使用暴力的手段导致两个家庭家破人亡。

公诉方表示,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死刑,但不要求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公诉方起诉的罪名,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无异议。

但陈某某辩称,他和妻子还没有一儿半女,罗某某破坏其婚姻,对他的伤害无法用言语形容。罗某某的过错,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他的主观意思只是想教训罗某某,把他捅伤住院,并非想造成罗某某死亡。他愿意认罪悔罪,但恳求法院能从轻判决。

陈某某的辩护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平禹当庭辩护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义愤杀人,被害人存在的重大过错,对矛盾的激化存在直接责任,这也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韩平禹认为,陈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情节较轻,他请求法院对陈某某判处3到10年的有期徒刑刑罚。

在听完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法庭认为,因本案案情重大,需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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