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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行政处罚边界 打掉披着“马甲”的培训有法可依了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11-25 06:04:44 0 校外 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

明晰违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边界——

打掉披着“马甲”的培训有法可依了

“家政服务”“直播变录播”“儿童剧本杀”……在这些看似正常的活动背后,却隐藏着不少学科类培训的名目。“双减”政策落地一年多以来,成效显著,然而仍有部分个人和机构利用家长焦虑心理,以更为隐蔽的形式开展学科培训。部分地方对校外培训监管执法不到位问题逐步显现,影响“双减”政策的落实。

近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任海涛表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整治校外培训决心、力度很大,但是涉及处罚对象、处罚标准等具体问题,部分地方仍然感到无从下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着眼点就是为了给各地整治校外培训提供方法指引,让具体工作有所凭据。

针对性强、处罚力度大,有助于全面规范校外培训

自“双减”开展以来,随着校外培训治理深化,校外培训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学科类培训转入“地下”,换个“马甲”逃避监管等隐形变异问题,这对教育行政执法的需求日益增强。

早在2021年9月,《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把7类违规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认定为隐形变异形态,要求各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隐形变异学科培训进行查处。

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规定,对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任海涛看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处罚强度较高,比如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开展培训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这是除行政拘留之外的严重程度最高的行政处罚措施。

首都师范大学中小学校外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薛海平也表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处罚种类较多,对不同性质、不同范围和不同违法程度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有不同强度的处罚措施,针对性强,对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校外培训主体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面规范校外培训主体的培训行为,防范各类隐形变异校外培训活动。

“在这样严厉的处罚措施之下,再进行违法校外培训的代价是很高的,为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相关人员也会受到处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有关责任人还有可能会被限制从业。在这种态势下,希望能达到违法校外培训者‘三思而放弃’的效果。”任海涛说。

聚焦执法过程程序,校外培训监管执法体系逐渐形成

今年2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薛海平认为,其中关于“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的表述最具新意。“司法部的参与意味着加强校外培训的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反中央部署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展做出严肃问责。《意见》主要起到奠定基础、提供指导方向的作用,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则聚焦执法过程,完善执法程序,进一步规定行政处罚,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执法提供具体法律依据,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加强对校外培训的监管治理,亟须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马怀德对此表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开展的法律实施活动,是日常式、常态性、法治化的监管活动。推进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实质上是将相关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落到实处的过程,增强了教育法律制度的刚性和权威,能够有效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秩序,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2021年,教育部组织开展首次行政执法证考试并颁发执法证,教育执法工作队伍建设初具规模。针对一些地区不懂执法、不会执法问题,今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分别设置简易程序8个环节和普通程序13个环节,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设置听证程序8个环节,制定42个格式文书范本。要求各地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中按图执法,全面使用格式文书,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部过程记录和全面系统归档,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工作的“四梁八柱”正逐渐成型。此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原则和种类、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主要违法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方面内容。任海涛表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意见》中提出的宏观制度设计、工作思路的具象化落实,对执法机制、执法主体职责、执法的流程和方式等有清晰的条文予以表述,双方一脉相承,标志着校外培训整治的进一步规范化。

明晰监管权责权限,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法制化水平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校外培训监管过程中行政处罚进行了系统、严格、详细的规定,自此校外培训治理有了专门的法规,为基层校外培训监管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提升了我国校外培训监管法治化水平。”薛海平说。

薛海平表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既为执法机构的执法提供了参考,又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规范执法程序的同时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建立起更科学的执法体系,将违规执法的后果法定化。并对不同层级的执法部门赋予了相应的执法权限,不但解决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不清和权责不明等问题,保障了执法部门依法执法,还为《意见》出台后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执法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加强了程序合法性。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是一个行政处罚办法,但是具有很明显的教育立法色彩,那就是以未成年人权益为中心,立法初衷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规范校外培训主体的行为。”任海涛希望,治理违规校外培训“有法可依”的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属于部门规章,需要进一步提高有关法规的法律位阶,使治理行为更持久、更有力,更见实效。

(本报记者 杨飒) 【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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