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2月2日电 (庞喻文)《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日公布,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8条,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支持科学创新发展进行明确。
据《条例》所示,天津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布局,优化机制和环境。支持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发展,推动基础科学与应用技术融合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自身优势学科、优势领域、优势团队,自主布局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承接国家基础研究任务。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面向产业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
《条例》指出,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投入机制。推动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多元投入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引导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畅通多元投入渠道,为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资融资保障体系。
支持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在天津市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化基地,鼓励国内外科技行业协会、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来津建立机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引进和培养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条例》提出,推动实施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和新路径,深化“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积极融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雄安新区创新发展,共建国家创新基础设施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打造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创新中心。
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天津健全完善促进留学归国人员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扶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津创新创业发展。(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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