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院资讯网

 

 

0

 

认定主观故意要强化基础事实查证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1-30 13:20:11 0 主观 事实 基础

原标题:认定主观故意要强化基础事实查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 王明芝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 王明芝

犯罪基础事实证据的质和量,是认定主观故意与否的关键所在。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认明知,还是通过相关证据推定明知,都需要客观事实予以证明或作为推定前提。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洗钱罪作了很大程度的修订,为司法机关认定洗钱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比如,删除了客观层面“协助”的表述,删除了罚金数额的上下限制,将“结算方式”明确为“支付结算方式”等等。这些修订,不仅强化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而且扩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范围,充分彰显了国家对于洗钱犯罪精准有效打击的决心。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笔者建议将查清基础事实作为办理该类案件的关键落脚点。

第一,侦查取证要体现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侦查活动遵循的首要原则,取证应在条件允许的第一时间进行,事后收集则有灭失的风险,且距离事发时间越久,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二,侦查取证要体现联动性原则。职能联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案件线索,特别是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主动发挥职能优势,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洗钱类型分析,着力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能力,为侦查机关提供有利线索,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增强反洗钱成效。

本案中,平度市检察院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手段,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通过提前介入、发出继续侦查提纲等多种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加大对洗钱犯罪基础事实的侦查取证力度,全面调查搜集涉案账户,梳理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来源去向。通过对资金去向的梳理,及时发现洗钱线索,并及时固定了主观明知等关键证据,为依法公诉提供了重要依据。

检察机关以司法职能为背景依托,在办案过程中强化基础事实查证,有效解决了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啃下了“硬骨头”,用忠诚履职充分彰显了司法担当。

 

0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zcjh/jishixinwen/12562.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关于山西大院新闻网

山西大院是公共的资讯平台,公开,绿色,守法,其主要目的服务于广大本地网民的综合门户网站,还拥有强大的本地公共服务导航一站式进入本地各大政府服务平台方便业务开展。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protection: All articles, text, video, pictures, music sources and network reproduced non-original works, only for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article inform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network agrees with its views or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uthenticity, if there are any problems, please contact the webmaster for processing at the first time!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文字,视频,图片,音乐来源与网络转载非原创作品,仅限于学习交流,对文章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站长处理!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