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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网络编辑 国内 2023-05-31 18:14:39 0 湿地 滩涂 人民法院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韩某辉、魏某晏各自到广东省清远市找被告人黄某、姚某飞协商,由黄某、姚某飞收购该二人猎捕所获野鸭。2019年9月,韩某辉、魏某晏共谋在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附近猎捕野鸭。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魏某晏联系梁某平等被告人,采取在保护区湿地深处架设粘网、用扩音器播放禽类鸣叫方式诱捕野鸭;魏某晏联络黄某、姚某飞进行销售,韩某辉负责运输、发货。韩某辉、魏某晏等二十名被告人共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7319只,黄某、姚某飞合计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10602只。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本案二十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辉等二十二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次要作用,分别认定了主犯、从犯;并根据各被告人的自首等情节及犯罪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共计396600元,并没收犯罪工具。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兴凯湖湿地是位于中俄边界处的国际重要湿地,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络,是候鸟的驿站和天堂,有记录的鸟类达200多种,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更是天然的物种基因库。非法猎捕、倒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威胁生态平衡,还容易造成病毒、寄生虫的感染传播。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全案二十二名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的刑事责任,不仅对非法猎捕鸟类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还对非法收购、倒卖野生动物资源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是人民法院在环境生态保护领域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鲜活案例。

二、顾某、陈某官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境保护志愿工作需要,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组织人员在九段沙江亚南沙及上沙捕捉雁鸭类野鸟400只,开展环境保护志愿工作,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尔后,该公司委托被告人顾某开展上述受托事项。顾某经与被告人陈某官事先商议,由顾某以鸟类环境保护志愿者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以每只15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官,共计68只。某日交易后,顾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车上查获待售野鸭33只。经认定,上述101只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0500元。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顾某、陈某官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陈某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顾某受委托在自然保护区捕捉雁鸭类野鸟,本应是为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境保护志愿工作需要,且其在受委托期间接受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但其罔顾工作要求,以特殊身份掩护非法目的,进行非法狩猎,行为恶劣,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予严厉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区分主从犯,其中顾某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相对于陈某官更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遂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官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九段沙自然保护区是上海市面积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长江口地区唯一基本保持原生状态的河口湿地,是长江口地区鱼类区系最具代表性的区域,拥有着丰富、珍贵的生物资源,同时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全年禁止狩猎区域。本案被告人身为九段沙自然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本应履行湿地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职责,但其利用环境志愿工作者身份便利,以非法目的进行狩猎,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偷运外售,行为恶劣。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形,对该环境保护志愿者处以较重刑罚,对于加强湿地管理,规范环境保护志愿工作人员行为,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三、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日晚,邱某驾驶渔船至湖南省资兴市黄草镇丰林村牛角塘组“桎木垅”东江湖水域,网捕大量翘嘴鱼,随即在渔船上将捕获的鱼全部剖掉,并将内脏取出扔进湖中。之后,邱某联系案外人胡某前来收购,在等待胡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邱某捕获的翘嘴鱼重118.9公斤。经湖南省资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邱某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区域属东江湖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渔获物蒙古红鲌属保护区内保护物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邱某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邱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环境生态修复资金1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相关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保护物种蒙古红鲌118.9公斤用于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某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缴纳1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资兴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邱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对邱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水域位于东江湖国家湿地公园。东江湖位于湖南省东南部,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一类水质标准,被誉为“湘南洞庭”。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东江湖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实行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该保护区以外的水域,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追究非法捕捞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考虑到违法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悔罪表现,对其从宽处罚,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同时,为有效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宣传湿地渔业资源保护,人民法院深入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并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庭审,通过网络直播庭审、以案释法,吸引数千人次进入直播间,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方式讲好了法治故事。

四、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蒋某林承包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六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无公害水稻(稻虾轮作模式)。2019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林因意识到野鸭等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经测产评估,蒋某林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林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林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2020年12月,蒋某林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丰自规局对蒋某林的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按照550元/亩补偿107800元的行为违法;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蒋某林经济损失367161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林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遂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江苏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地处江苏中部沿海,是我国最大的滩涂湿地保护区之一。保护区内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丹顶鹤、白鹤、黑鹳、遗鸥等,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鸳鸯等,以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鸟禽。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承包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取对野生鸟禽不会造成伤害的方式驱赶,对于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损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五、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五路与十一塘路北侧擅自搭建项目部。2022年4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东至杭州湾新区沿海滩涂、南至十一塘、西至兴慈五路十一塘横江桥、北至已批临时用地,涉及土地面积1003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滩涂。2022年4月26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慈溪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项目部的行为进行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案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030元。宁波某工程队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内容。2022年10月28日,慈溪自规局向宁波某工程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慈溪自规局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

【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宁波某工程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慈溪自规局催告,宁波某工程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慈溪自规局申请执行的“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及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宁波市自规局前湾新区分局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滩涂对沿岸流入的各种污染物质有自然净化的功能,而且具有调节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气候的功能。案涉滩涂地段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临近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被执行人非法占用滩涂建设项目部且占地面积较大,不仅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滩涂的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功能发挥造成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占用滩涂行为,有力推动了滩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六、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姜某将其购买的毒药与面粉、面包虫等食物混合后,在蚌埠市淮上区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抛撒。侦查机关在姜某家中和三汊河湿地姜某抛撒食物的附近发现被毒死的鸟类共计13种66只。经鉴定,被毒死的普通鵟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灰喜鹊、棕背伯劳、雉鸡、黑水鸡、山斑鸠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灰喜鹊、棕背伯劳等还被列为《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姜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姜某用投放有毒饵料的方法非法捕猎、杀害66只野生鸟类造成的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4900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主动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遂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案涉动物尸体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麦麸(含有面包虫)1750克、老鼠药与面粉混合物3950克和色拉油400克依法予以没收;姜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900元(已支付)、专家评估费500元(已支付)。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安徽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淮河流域保存较好的一块平原沼泽型草本自然湿地,是鸟类的天堂,栖息于此的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有三种,安徽省一级、二级保护鸟类共十余种。被告人用投放有毒饵料的方法非法捕猎、杀害鸟类,不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而且给湿地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同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严法治观在环境资源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此外,考虑到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乡镇、村庄较多,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位置竖立警示教育牌,并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购买鱼苗在该地增殖放流,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判决生效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为蚌埠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蚌埠市禹会区、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安徽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协作协议,加强湿地协调保护力度,将湿地资源保护从末端前移到诉源、治未病,共同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七、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经测算,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 。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铜、铅、镉、砷、锌、钴、钼、硒、镍、铍、钒、铊、锰、铬等重金属和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监测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废物费用达999万余元。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诉;并对该四人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郑某元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鉴于案涉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郑某元等十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合计101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宣判后,庄某东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向当地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四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完善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福建省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垃圾倾倒区域,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案涉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其中洛阳江原生红树林、桃花山海滨水禽两大生态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财产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认定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人民法院积极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实践。

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投放其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此后,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万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连带赔偿专家评估费用1.8万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徐某承担其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作为长江、太湖之间重要的调蓄性过水湖泊,长荡湖生态的健康稳定对环太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人民法院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路径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庭审邀请了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网络同步直播,100多万网友在线观看,提升了公众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和湿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九、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2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降低其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总氮浓度,以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沈某松指使污泥操作工沈某法等人,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将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排放至厂区北侧河道中。该河道流经下渚湖湿地。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上述违法事实。经鉴定,排放废水显著超过外环境地表水本底值,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595155元-618130元,鉴定评估费用9万元。2019年9月25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的沈某松、沈某法等人作出另案刑事判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5155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9万元。

【裁判结果】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河道造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95155元和鉴定评估费9万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下渚湖湿地是长三角地区生态系统多样性高、原生状态保持最完整的天然湿地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被告公司在下渚湖湿地周边水域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水体和湿地。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责任,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积极引导被告购买湿地碳汇,并将碳汇认购金定向用于构建以沉水植物群落为核心的湿地生态涵养系统,提高下渚湖湿地水系自我净化和碳汇功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3时30分,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沿江苏省东台市麋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西侧路段,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经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华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东台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徐某华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两头麋鹿整体价值损失为6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华所驾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遂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华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

【典型意义】

盐城黄海湿地是我国首处滨海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其生态功能和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黄海湿地纵跨多个行政区域,存在多头管理、管理盲区现象。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按照“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判决义务人全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存在管理和保护漏洞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积极推动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对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机制具有示范意义。

十一、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20日,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以下简称崇明海塘所)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关于使用奚西小圩的协议》,约定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外口西侧小圩约2.7万平方米滩涂作砂石堆场,并由其投资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随小圩合同期内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工程无偿归属崇明海塘所。2009年2月,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只临时水泥桶仓及封闭式砂料堆场,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崇明海塘所曾于2019年、2020年三次向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发出告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要求限期腾退土地,均遭拒绝。为此,崇明海塘所诉至法院,诉请该公司将前述滩涂腾空后交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崇明海塘所返还案涉引水河疏拓、护岸保滩工程费用等,并赔偿建造地上物经济损失等,确认案涉滩涂归该公司使用。

【裁判结果】

审理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办理的环境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并提示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风险。经组织调解,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先行腾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区域,仍保留水泥桶仓和封闭式沙料堆场未腾退,亦未停止生产。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是基于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滩涂的使用权,现租赁期限届满,该公司依约应当及时腾退、交还土地。遂判决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将案涉滩涂腾退、归还给崇明海塘所;同时,崇明海塘所返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履约保证金。宣判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奚西支堤沿岸属于长江口滩涂,地处我国弧形黄金海岸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位于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与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崇明东滩湿地”及亚太地区迁徙水鸟的重要通道“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毗邻。本案中,被告长期在长江沿岸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如不及时规制,将造成长江口滩涂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托驻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平台,引导被告先行腾退部分滩涂,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对于被告拒绝腾退区域,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确保滩涂区域全面清退。本案的妥善处理,促进了重要湿地周边的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二、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以下简称海珠生态环境分局)获悉,广州某汽修厂未设置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将车辆维修过程中喷漆调漆产生的废气、打磨产生的废水在未达到排放标准前提下排放。经调查发现,海珠生态环境分局此前已约见了该汽修厂负责人刘某,要求其在2022年3月10日前自行关停。为及时有效制止该汽修厂的排污行为,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海珠法院协同海珠生态环境分局提前介入,协助解决。同年4月8日,海珠法院与海珠生态环境分局一同到现场调查,确认该汽修厂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该汽修厂负责人表示,其从2021年底起在该处经营,期间受疫情影响停业一段时间,实际经营时间较短,将尽快整改并提交整改方案。因迟迟未收到该汽修厂的整改方案,海珠法院作出《法律风险提示》并向该汽修厂送达,详细告知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后,该汽修厂承诺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海珠法院向海珠生态环境分局通报了该汽修厂整改承诺,由该局督促按期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16日,海珠法院、海珠生态环境分局与海珠湿地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再次到现场核实该汽修厂整改情况,监督该汽修厂完成搬离喷漆房、调漆房等工作。了解到该汽修厂拟搬到新址继续经营,海珠法院告知其须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及合法排放,避免再次引起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风险。至此,在海珠法院、海珠生态环境分局与海珠湿地管理办公室协同配合下,及时、有效地预防了海珠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的风险发生。

【典型意义】

海珠湿地位于广州中央城区,是全国特大城市中心区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是名副其实的城市“绿心”。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发现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的风险,通过提前介入,向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发出法律风险提示,进行“点对点”环保宣传普法,敦促行为人自我检查、主动整改,提前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协调联动,积极融入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合力,是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的创新举措,也是从“治末端、治已病”转换到“治前端、治未病”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模式的有益探索。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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