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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潜在之诉”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01 12:58:50 0 行政复议 检察官 万元

原标题:巧解“潜在之诉”

“检察机关对我们这些小微企业的监督与支持,让我们切实感受到政策和法律的温度。这份调解协议对我今后守法经营也是一次鞭策,我一定会好好保存!”近日,在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听证会议室里,某超市负责人甘某对承办检察官激动地说。

4月10日,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甘某经营的超市销售的馒头进行抽检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依法对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市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向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光山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按照信阳市政府与市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行政复议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向县检察院发出邀请函,希望检察机关能参与案件处理,共同化解矛盾。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材料后发现,涉案食品只是两袋馒头,违法所得仅有16元,违法行为轻微,并且甘某已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按照要求完善了相关经营制度。然而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和情理的巨大冲突,让承办检察官陷入深深的思考中。经过反复斟酌,承办检察官建议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找到最佳的化解争议办法。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我们最低限度的处罚幅度就是5万元。作为执法部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不能私自违反法律规定,降低处罚幅度。”10月19日,在光山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承办检察官耐心听取了听证双方的意见后指出,该超市属于小微企业,应对风险能力差,不能因为一次轻微的违法行为就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应当如何准确把握法律的内涵,彰显法律的精神,最高检搭建运行的“检答网”给出过解答,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并不排除适用行政处罚法。该案中,甘某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

承办检察官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沟通意见后,明确了调解方案,并一同对甘某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等工作。最终,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在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检察院现场见证,甘某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5.1万元变更为2.3万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甘某当场缴纳了罚款。

据了解,今年7月,信阳市政府与市检察院制定的《意见》明确,在办理行政争议案件中,邀请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参与,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以“监督+支持”的方式介入案件调解,通过陪议、旁听、参与听证、提出调解方案等方式参与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运用过程参与、动态监督、调解前置等方式,使行政争议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该案是《意见》实施以来信阳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介入“潜在之诉”行政复议阶段调解的案件。

10月25日,甘某向检察院送来题为“护航民企,情系小微”的锦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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