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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明确四类禁止行为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04 07:07:35 0 收益 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

原标题: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明确四类禁止行为

中新经纬12月3日电 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收益互换业务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据《管理办法》,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标的的表现相关。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诚信、稳健的原则,合规、审慎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管理办法》明确,证监会认可的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或协会备案的场外期权二级交易商,可以开展收益互换业务。未获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管理办法》提出,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

《管理办法》要求,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收益互换业务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严禁通过挂钩标的变相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不得新增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或进入退市程序的股票为挂钩标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通过与其他衍生工具合约嵌套、拆分、组合形成非线性收益互换合约,变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四类禁止行为。

一是不当宣传推介。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交易对手方参与收益互换交易。

二是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严禁与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三是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或向他人出借或变相出借交易商资质。

四是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证券公司不得向交易对手方出借证券账户,不得直接根据交易对手方指令进行对冲交易,不得依照交易对手方指令使用其保证金。(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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