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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就拖车?非法催收不可取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09 17:07:00 0 象山 借款人 被害人

原标题:不还钱就拖车?非法催收不可取

正义网宁波12月9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何莉颖 范红亚)因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便利用备用钥匙和GPS强行将抵押的车辆开走,以此威胁借款人偿还高利贷。近日,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对蒋某、陈某、张某三人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2月某天,李先生准备出门办事,却发现停车场的车不见了,细问之下才得知汽车被象山某投资公司强行拖走。“那时候我急需用钱,就把汽车抵押给这家公司办理贷款,他们要求我提供备用钥匙,并给车辆安装GPS。后来因为利息实在太高,就没有继续付钱了。”李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说对方还要求他付违约金,因为协商不下,该公司一直扣着车辆不归还。

据了解,象山多名被害人都遇到了类似情况,车辆被拖走后,被害人一般会收到该公司发送的短信,要求被害人前往公司处理,若不付清本金和利息,便无法拿回车辆。

原来,2016年开始,蒋某雇佣陈某、张某等人为公司员工,以象山某投资公司名义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6%-15%不等的高额月利息,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备用钥匙、给车辆安装GPS,在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便强行将借款人抵押的车辆拖回,以此催讨本金和利息。2017年年初,陈某在宁海县成立某公司,经营业务、盈利模式和催债手法与象山某投资公司一致。经审查,象山某投资公司共催债15次,宁海公司共催债5次。

审查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套路贷”犯罪十分相似。“讯问时,我们注意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提到借款时要签订空白合同,但蒋某等人并没有利用空白合同恶意垒高借款债务,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出借钱款,根据现有证据大部分被害人系因为逾期未归还利息而被拖车,也没有肆意认定违约行为。”可见,该案不符合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虚增债权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套路贷”特征。综合分析,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为催收非法高利债务,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备用钥匙将车辆拖走,并以此威胁被害人归还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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