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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母亲河的休养生息 让长江"十年禁渔"深入人心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14 09:36:50 0 长江流域 长江 检察院

原标题:为了母亲河的休养生息 让长江"十年禁渔"深入人心

 检察官同公安干警一起实地查看案发现场 陈志霞摄 检察官同公安干警一起实地查看案发现场 陈志霞摄 图①: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实地查看案发河流 图①: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实地查看案发河流 图②: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出庭 图②: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出庭 图③:长江大堤上,执法人员对收缴的各类非法捕捞工具进行集中销毁 图③:长江大堤上,执法人员对收缴的各类非法捕捞工具进行集中销毁 图④: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出庭 图④: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出庭 图⑤: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陶涛放生雅鱼鱼苗 图⑤: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陶涛放生雅鱼鱼苗

为了母亲河的休养生息

【编者按】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为更好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先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提出“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强调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适用法律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违法犯罪。

让长江“十年禁渔”深入人心

□记者 曹颖频 周雅丽 通讯员 朱明 谢文文

四川省雅安市内河流属长江流域岷江水系,由于降水丰沛,水系发达,水网密集,是全国河网平均密集度的5.3倍。“雅鱼”自古有名,捕捞者甚多。长江“十年禁渔”政策推行后,雅安成为重要的天然渔业资源保护和治理区域,当地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12月9日,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陶涛向记者讲述了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保护区河道内现大量死鱼

2020年6月1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晏场镇新和村杨村河河段内有大量河鱼漂浮水面,疑似河鱼中毒所致,且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公安干警在现场发现,方圆2公里范围内均有河鱼疑似中毒后浮于水面。经大量走访排查,公安机关初步掌握了罗某甲、罗某乙和罗某丙在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用投放“甲氰菊酯”毒剂非法捕鱼的相关证据。

“‘甲氰菊酯’是一种专门作用于昆虫神经系统的杀虫剂,对人体毒性有限,少量接触可能会引发过敏。”陶涛说,“然而这种药对鱼类等水生动物具有很强的毒性,入水后能直接进入鱼鳃和鱼的血液,导致鱼类呼吸困难、代谢紊乱。”

根据掌握的线索,6月10日,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经侦查机关商请,雨城区检察院迅速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据查,2020年5月31日,罗某甲、罗某乙相约到位于雨城区晏场镇新和村的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毒鱼的方式捕鱼。路上,两人遇见正在钓鱼的罗某丙,便邀约其一同去毒鱼。当晚22时许,罗某甲向保护区内一河段投放了其购买的“甲氰菊酯”,罗某丙在河道内放置数张渔网,用于捕捞中毒上浮的鱼。因未发现中毒的鱼浮上水面,罗某甲让罗某乙将剩余的“甲氰菊酯”全部投到河道内,两次共投放“甲氰菊酯”15瓶。6月1日凌晨,3人再次沿河道巡查,捞到被毒的鲤鱼、草鱼各一条。后因被群众发现,3人逃至罗某丙家中。

经专家评估,罗某甲等3人此次毒鱼行为共造成210.3斤鱼被毒死,其中,鲤鱼202斤、草鱼2斤、鲫鱼2.3斤、小型鱼类3斤、鲶鱼1斤,带来直接经济损失4157元,造成鱼类资源损失16628元。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20年10月20日,该案被移送到雨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成立了以陶涛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办案组多次参加检警联席会,就事实认定、侦查方向、固定证据等提供意见15条,引导侦查人员针对涉案水域是否为禁渔区、罗某甲等人是否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明,案发时间为当地春季禁渔期,涉案水域系禁渔区,沿途醒目位置均设有禁渔公示,罗某甲等3人均对此表示明知。另查明,3名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撒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经过缜密的补充侦查,我们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罗某甲等人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陶涛说。

办案中,检察机关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集中梳理侦查卷宗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办案组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走访了周边群众。检察官了解到,罗某甲有吸毒史,有群众反映罗某乙精神状态存在问题。为此,办案组再次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

后查明,罗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确有吸食毒品的情况,且其购买15瓶“甲氰菊酯”,先后两次向河道内投放,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雨城区检察院对罗某甲作出逮捕决定。经鉴定,罗某乙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办案组主动与值班律师、辩护人沟通,明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3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建议值班律师、辩护人再次进行释法说理,促使3人认罪认罚。

今年1月18日,经过多方共同努力,3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1月25日,雨城区检察院对罗某甲、罗某乙作出起诉的决定。因罗某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积极承担全部生态损害赔偿金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遂对罗某丙作出酌定不诉的决定。并书面提出检察意见,移送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作行政处罚。

“办案中,我们综合权衡每个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样既实现了有效治理,又可防止打击面过宽,确保罚当其罪。”陶涛说。

在案发地开展法治宣讲

2月23日,审判机关在晏场镇新和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两委”负责人和当地数百名村民参加旁听。

法庭上,罗某甲、罗某乙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均无意见,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议,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罗某甲、罗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宣告后,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毒鱼是一种灭绝性捕捞方式,为法律明确禁止。被毒死的鱼若被人食用了,残留的毒药还可能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在禁渔期、禁渔区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都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后,检察官就地开展法治宣讲,讲明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讲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讲透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通过网络新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普法宣传。

记者了解到,为挽回毒鱼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罗某丙已与雅安市农业农村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用其支付的16628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购买雅鱼、娃娃鱼等鱼苗5852尾,在雨城区检察院监督下,分批次、分河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案件办结后,雨城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项会议,进一步研究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强化巡河制度,每月联合对辖区内河流开展巡查,助力切实斩断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捕、运、销”地下产业链。

斩断非法捕捞“一条龙”产业链

□记者 张吟丰 通讯员 胡莎

近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典型案例。

非法捕捞产业链浮出水面

2018年11月21日凌晨,初冬的长江寒风凛冽,岳阳市公安局与渔政部门在东洞庭湖岳阳县鹿角镇鲇鱼口水域开展打击非法捕捞行动时,抓获了正在非法捕捞的何某和张某中。审讯后,警方得知两人计划将渔获物卖给一个外号“矮哥”、真名彭某星(另案处理)的人。经过半年的摸排走访,一条在长江上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销售洞庭湖野生鱼“一条龙”的产业链浮出水面。

从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彭某星在岳阳县鹿角镇、伍某区在湘阴县杨林寨、吴某龙在屈原区营田镇,分别收购张某节、何某仁等当地渔民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然后通过重庆籍鱼贩朱某辉等人高价销往重庆等地。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以张某节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龙等10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君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27日,该案在君山区法院开庭。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张某节、何某仁等10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多次采取电击等禁用方法,或采用“丝网”(一种小孔径渔网)、“地笼网”(一种由网线编成、铁丝或竹篾撑开的,多节、小孔径捕鱼工具)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13.7万余元。而吴某龙、伍某区等10人明知何某仁等人的渔获物为非法捕捞水产品,依然进行收购转卖,获取非法利益。

渔民铤而走险多在深夜捕捞

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吴某龙和伍某区每次进行非法交易,均事先与朱某辉等人商量好渔获物的交易种类、数量、金额及交易地点,再联系渔民将渔获物送至交易地点装车运输。为逃避打击,吴某龙等人从不在交易现场露面,事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鱼款,再与渔民结算,从中赚取差价。

“因为湖南长江、洞庭湖水域里的鱼是纯野生的,顾客很喜欢。”根据吴某龙等人供述,为了使收购的水产品新鲜、品相好、卖价更高,他们往往更加倾向于收购使用电或超声波等方式捕捞的鱼类。就在鱼贩们这种明确的、长期的、订单式的购买刺激下,渔民们铤而走险,多次于深夜或凌晨进行非法捕捞。“捕捞—收购—运输—销售”产业链环环相扣、分工明确,不仅危害十分严重,打击也十分困难。

君山区检察院针对涉案人员较多、涉案时间和地点跨度大等问题,进一步补充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明确了张某节等人为牟利非法捕捞,并与吴某龙等人建立了相对固定的捕、运、销合作关系,已经形成了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完整利益链条;进一步核实了涉案水产品的数量和各被告人非法交易的金额。

庭审时,公诉人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运用多媒体证据系统直观地展示了非法捕捞对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电极所到之处,鱼类不分大小多被电死,少部分被电晕侥幸活下来的鱼类也因此导致不育,无法进行繁殖。”

“一案两诉”后常态性法律宣传

为唤醒全社会对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理念,检察机关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江豚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和渔民代表旁听了庭审。2月8日,君山区法院判决认定张某节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龙等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拘役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共计28万余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42万余元。同时,判决20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9万余元、专家鉴定费4万元。

“检察机关彻底斩断了非法捕捞犯罪链条,彰显了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决心。”岳阳市人大代表、君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阳芳点赞道,她呼吁大家加强“舌尖的自律”,从需求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

3月1日起,长江保护法施行,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3月3日,君山区检察院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来到钱粮湖镇六门闸社区,面向洞庭湖沿湖渔民、居民开展普法宣讲,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全面推动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君山区检察院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以“一案两诉”的办案模式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类犯罪,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既负刑事责任,又为其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埋单”。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美好的绿色家园,为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篇章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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