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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多项利好举措将惠及养老保险参保群众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14 13:07:00 0 参保 保费 我省

原标题:我省多项利好举措将惠及养老保险参保群众

来源:海南日报

我省多项利好举措将惠及养老保险参保群众

对参保缴费者按年度给予补贴

海南日报海口12月13日讯(记者 易宗平)老有所养,老有所依。12月12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社保服务中心获悉,我省多项利好举措将惠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包括政府对参保缴费者给予补贴,为困难群体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档次保费等。

据了解,我省鼓励参保居民逐年正常缴费,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长缴多得;补缴往年欠缴保费的不享受补贴,所补缴年度也不计发本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每年正常浮动提高的待遇部分。当年缴费档次200元、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档次400元、500元的补贴标准为60元,缴费档次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元。

为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省将调整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2021年至2025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参保人,由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保费;持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全部保费。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或多个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条件享受政策。

为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民生“兜底”制度的积极作用,我省还将允许60周岁以上本省户籍老人补缴后领取待遇。2021年至2025年间,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享受任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通过补缴保费方式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待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等待遇领取条件后,自核定待遇标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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