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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重点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14 13:23:02 0 罪犯 案件 监狱

原标题: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重点

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重点

●对罪犯奖励记功的由来进行实质审查,查清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行政奖励是否属实,坚决杜绝违规计分记功获取减刑的问题。

●落实办理减假暂案件“同步监督”机制,对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提请、审理、裁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近年来,刑罚执行公平正义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责任重大。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存在案件审查时间紧、制度规定琐细、发现隐蔽问题难、整改落实推进慢等难点,对此,可采取“一前移、三查清、四注重”的工作方法,促进规范办案程序、保障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一前移”:即监督关口前移。减刑、假释办案流程中,检察官审查案件在监狱评审会和公示之后,由于案件数量大、阅卷时间紧等原因,容易出现审查不到位的情况。如果检察官要求补证、提出不同意见,还需重新进行评审、公示等,耗费司法资源。

为此,可借鉴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做法,推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前介入制度,要求监狱刑罚执行科阅卷完毕提出意见后将案件移送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提前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预审,对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要求监狱方在案件评审会议前及时补证。为保证阅卷质效,可以建立两项保障机制:一是促进规范监狱立卷工作。召开检察机关、监狱规范减刑、假释案卷工作联席会,就规范减刑、假释案卷内容、材料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会议纪要予以固化,形成工作规定。如针对罪犯在计分考核中获得的专项加分缺乏相关佐证材料,不易查实的问题,要求由确认加分的监狱相关职能部门作情况说明,说明材料由经办人、用印人分别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二是以表格化的形式制作阅卷笔录。制定《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检察人员预审案件须摘抄减刑、假释起始期、间隔期、罪犯所获表扬次数等法定要件,写明证据疑点、重要信息、审查意见等内容,促进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查清”:即查清罪犯社会关系、查清罪犯改造表现、查清行政奖励情况。针对2014年《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六种情形”以及预审中发现的疑点,逐案开展调查核实。注重创新调查方式,切实做到“三个查清”:一是查清罪犯社会关系。制定《服刑人员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调查表》,全面掌握罪犯的朋友圈、关系网,对涉及“有钱人”“有权人”的案件进行重点审查,严防“以权赎人”“花钱减刑”等问题。二是查清罪犯改造表现。制定《互监组罪犯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改造表现的情况汇报》,由互监组罪犯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表现、有无违反监纪监规等情况进行书面报告,以此印证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三是查清行政奖励情况。通过审查案卷中行政奖励、计分考核等相关材料,向监管民警、刑罚执行干事、刑罚执行科承办人以及罪犯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罪犯奖励记功的由来进行实质审查,查清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行政奖励是否属实,坚决杜绝违规计分记功获取减刑的问题。

“四注重”:即注重沟通协调、注重全程监督、注重跟踪问效、注重激活假释。一是注重沟通协调。将检察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案件评审会从“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通过参加评审会听取监狱方有关补证情况的说明,由评审委员进行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并进行公示;了解监狱对减刑、假释适用的态度,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和把握的标准、尺度;与评审委员对个案证据进行讨论交流,发表检察意见,减少监督阻力,保障监督效果;共同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共同探讨疑难问题,确保减刑、假释政策正确适用。二是注重全程监督。严格落实办理减假暂案件“同步监督”机制,对减刑、假释案件评审、公示、提请、审理、裁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察官参加评审会议后,注意收集公示中反馈的信息;在监狱正式移送案卷后,结合前期工作逐案进行审查,规范录入案卡,制作法律文书,向监狱送达书面意见;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重点审查事实证据与前期审查是否一致,检察意见是否得到采纳;在法院审理环节,做好相关案件的庭审准备,出席庭审活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重点审查实体条件和程序流程有无差错。同时,利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全面记录各流程审查情况,坚持做到“一步一回头”,注重对前期审查情况的再审查,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三是注重跟踪问效。对发现的提请(裁定)减刑、假释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精准提出检察意见。同时加强对检察意见采纳情况的跟踪监督。四是注重激活假释。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减刑案件中,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会同监狱综合评定罪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对改造良好、完全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建议监狱启动假释程序,从而让真心悔罪的罪犯早日回归家庭、适应社会。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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