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岳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了三栋房屋,丧偶女婿是否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涉及口头遗嘱效力认定、代位继承、诉讼时效、丧偶女婿是否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一系列继承纠纷中常见的情形。
因遗产分割,丧偶女婿被姨妹子告上法庭
家住浏阳市集里街道的周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和小女儿分别婚嫁另行居住。为了房产有人居住,老人的二女儿周女士选择了招婿入门,以继承家业。
1997年,周女士与李先生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便于2004年收养了女儿星星(化名),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从此,李先生一家三口跟随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可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周女士因突发疾病离开人世,李先生也一直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随后的4年里,岳母和岳父相继离世,大女儿会抽空回娘家照顾两老,小女儿则因为在广东做生意没有回家,而岳父的丧葬事宜也全部都是李先生一手操办。
两老去世后,留下了三栋房屋,但只有一栋拥有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另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
“岳父在生病期间立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养女继承,很多邻居都可以做证。”李先生认为,岳父生前留下的房产及7万元存款理应由他及养女继承。
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岳父母另外两位女儿的认可。在要求分割并继承父亲遗产未果后,两女儿将李先生及其养女星星(作为第三人)告到浏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先生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法院:丧偶女婿和养女同样享有遗产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生前分别建有三栋房屋,两栋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等相关证件,不宜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认定其中一栋办有手续的房产及7万元存款作为遗产处置。
就口头遗嘱效力的问题,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本案中,李先生申请了两位证人证明周先生立有口头遗嘱。但周先生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去世之时,尚有十余天,他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已经解除了危机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故周先生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但对于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李先生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照顾生病的老人直至病故,亦为老人操办身后事,几乎尽到了对其岳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故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分割遗产。
依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由于二女儿先于周先生和刘女士死亡,故由其养女代位继承相应的份额。
此外,本案继承的发生有两个时间,一是2013年11月19日刘女士去世,二是2016年12月31日周先生去世。刘女士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表示过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李先生及其养女居住在诉争房屋,但并未取得住房的所有权,仅为物上的使用权,故并不构成对其余继承人的侵害。在被继承人周先生、刘女士遗留的房产未处理前,继承人均可要求继承分割。
综上,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两名原告和李先生及其养女对于2016建设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周先生名下的存款7万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75万元及相应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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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房产无人继承?
90多岁的唐老伯此前居住在上海闵行某小区。由于妻子早年离世,一直以来,唐老伯都和儿子小唐住在这里。但在2020年3月,儿子小唐由于意外突然离世,这给唐老伯造成了不小的打击,短短20多天后,唐老伯也与世长辞。
唐老伯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但是,谁来继承唐老伯的遗产呢?按照当时的《继承法》,可以继承唐老伯遗产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已经先于唐老伯去世。
不过,《继承法》中,还规定了可以代位继承的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唐老伯的孙辈可以代替唐老伯的儿子来继承遗产。但唐老伯的儿子小唐终身未婚未育,没有孙辈能够进行代位继承。
莘庄镇政府代表律师王永刚表示,2020年7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莘庄镇政府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认定无主财产的申请。如果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话,法院就会判决认定老唐父子的遗产是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而在2021年3月30日,在公告发出将近八个月之后,有人对这份公告提交了异议申请书。
侄甥辈们共同继承遗产
这份异议申请书的提交人是唐老伯的侄甥们。原来,唐老伯成长于一个大家庭中,家中排行第五,上面还有四位哥哥、姐姐。虽然唐老伯的儿子小唐已经过世,但是这四位哥哥、姐姐生养的子女中,和小唐同辈的兄弟姐妹,如今还有13人在世。就在2021年年初,唐老伯的侄甥辈们得知了法院张贴无主财产认领公告的事情。
按照此前《继承法》的规定,这13位侄甥辈并没有代位继承的资格,但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的范围有了新增的内容。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唐老伯的这13位侄甥辈也可以代位继承他的遗产。最终,他们在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决定接收唐老伯留下的这笔遗产。
唐老伯的侄子表示:唐老伯生病时,自己和家人都曾前去探望
收到异议申请书之后,闵行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核,依法对镇政府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裁定终结,并且告知这些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之后,这13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唐老伯的遗产。2021年8月23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别的遗产继承案件。
在开庭前,唐老伯的侄甥们对于遗产的分配早已协商一致。唐老伯的四个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份额是各四分之一,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只能继承自己父母的相应份额。也就是说,若有三个子女,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若有四个子女,每人继承十六分之一。
征求双方意见后,法官选择用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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