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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独立董事如何运作引热议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25 06:24:25 0 董事 独立董事 公司法

原标题:公司法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独立董事如何运作引热议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近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康美药业案中,5名时任独立董事被判需承担5%-10%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高达近3.7亿元。此案不仅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更直接导致十几家A股上市公司上演独立董事“辞职潮”。

在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独立董事如何承担责任也成为焦点。

规范独董如何发挥作用

刘修文委员说,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利益相关方通过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却有损于公众股东的相关决策。但是目前,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项制度,也面临诸多问题和质疑。

“公司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应给公司是否要设立独立董事留出空间,并对如何设立并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予以明确规范,如增加关于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刘修文委员说。

在实践中,目前企业里的董事有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等多种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董事之间的职责边界不完全清晰,影响了董事的履职,也使有些董事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王东明副委员长说,有些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公司法人通过私人关系聘请朋友和所谓自己人来做,有些独立董事只是形式上的履职,在企业拿些报酬,不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王东明副委员长认为,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董事的类型以及各类董事的权利义务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特别是要细化董事的勤勉义务,将勤勉义务内容具体化,明确董事不能进行的相关行为,必要情况下,可以对独立董事等作出专门规定。

解决现实中面临的问题

现行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只有一条,且只有一句话,即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删除,增加了“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欧阳昌琼委员说,要全面梳理近几年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执行情况,好好总结这当中的经验和教训,把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写入公司法。

比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谁聘任和解聘、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是什么、应该具备什么资质和条件、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独立董事有哪些禁止行为等等。

欧阳昌琼委员说,公司法修订草案把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删除了,在新修订的法律条款中没有补充完善,这是不够的,不能解决现实当中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要解决独立董事既“不独立”也“不懂事”的问题。

建议外部董事专业化

杜小光委员说,通常,外部董事须遵循事前汇报制度,并根据股东单位的意见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东实质上替代外部董事行使了法律赋予董事的权力,却未承担董事不当表决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

对外部董事个人而言,一方面未能充分行使表决权,另一方面却可能承担因决策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这与公司法确立的董事权责一体的法律地位不完全一致,客观上降低了外部董事行使董事职权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决策的科学性、集体性的体现。

杜小光委员建议,建立专业化的外部董事队伍,外部董事需在本企业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学历背景,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在行业内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此外,杜小光委员建议适当扩大董事会成员数量,吸收企业各层级、各工种的领军人才进入董事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坚持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重要宗旨,中小股东对公司持有股份数量比较少,对公司的控制力、支配力与大股东都有较大的差距,当诉求和目标不一致时,大小股东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

为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分组审议时,王东明副委员长建议,适当增加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比如规定在股票发行、公司增资减资过程中不得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规定中小股东对会计账簿查阅的权利,规定保障小股东加入清算组的权利等等。在公司发展全过程、各环节都要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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