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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疆“强迫劳动”谎言背后的霸权逻辑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25 18:23:52 0 美国 新疆 中国

北京12月25日电 题:涉疆“强迫劳动”谎言背后的霸权逻辑

作者 贾春阳 高阳 李默

“强迫劳动”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及认定标准。然而,美国却常将“强迫劳动”政治化,将其作为对他国进行恶意打压的工具。近年来,美国不断抛售涉疆“强迫劳动”谎言,借机对中国搞政经制裁、外交围攻和战略遏压。美国的做法不仅是对中国的恶意打压,也暴露了其一贯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作风,理应遭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反对。

一、“强迫劳动”的法律内涵

探讨“强迫劳动”议题,首先需要明确其概念和内涵。目前,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是在“强迫劳动”议题领域得到最广泛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其将“强迫或强制劳动”定义为:“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其中,“一切劳动或服务”指任何活动、产业或部门以及非正规经济中的所有工作、服务和就业类型。所以,“强迫劳动”既可能存在于公共部门,又可能存在于私营部门,违反了自由工作和自由选择工作的基本人权。而所谓“强迫或强制”劳动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惩罚或威胁惩罚;二是非自愿的劳动或服务。简言之,劳动者一旦丧失自主选择从事劳动与否的事实权利,即属“强迫劳动”。

除《强迫劳动公约》外,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的法律文件还包括,1957年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2014年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2014年议定书》和《2014年强迫劳动(补充措施)建议书》。这些法律文件为在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和建议。同时,议定书和建议书也使国际劳工组织消除“强迫劳动”的标准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如,建议书不仅根据《强迫劳动公约》重申起诉“强迫劳动”侵害人、追究其责任并处以刑罚的重要性,更明确规定,各国应承担预防“强迫劳动”、保护“强迫劳动”受害者及对其进行救济的义务,并强调了“强迫劳动”与人口贩运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各国履行上述义务提供具体法律指引。从整个国际法体系看,议定书和建议书补充完善了现行国际法,包括1926年《禁奴公约》、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和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下称“《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这些法律文件对广泛禁止奴役、“强迫劳动”以及人口贩运起到了推动作用。

此外,《强迫劳动公约》第2条第2款还列举了5种不属于“强迫劳动”的情况:因服兵役而劳动,因履行公民法定义务而劳动,因服刑而劳动,因应对紧急状况而劳动,因社区服务而劳动。

从禁止和惩处“强迫劳动”的各国法律实践看,国际劳工组织187个成员国均已立法或制定规章禁止“强迫劳动”、奴隶制、奴役、人口贩运或者奴役劳工等类似情形。如印度和巴基斯坦,分别于1976年和1992年立法废除“奴役劳工制度”,清偿了所有奴役劳工欠下的劳役债务并规定对雇主进行制裁。尼日尔则在2003年6月通过2003-025号法案修订刑法典,将奴隶制/强迫劳动定为可判处长达30年监禁的刑事犯罪。法国按照刑法典(第225-4节)禁止所有形式的人口贩运,且将“处于弱势群体人员不得不接受与人类尊严不符的工作”这一情形定罪(第225-14节)。此外,随2000年《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生效,更多国家将“强迫劳动”纳入“人口贩运”的法律范畴。如以色列2006年修改刑法典,将劳动剥削纳入人口贩运范畴;巴拉圭2009年修改刑法典,将出于“强迫劳动”目的的人口贩运纳入跨国人口贩运罪的范畴;欧盟则将剥削定义为,不仅仅包括列在《贩运议定书》中的“最低的”的活动,同时也包括被强迫乞讨以及“对犯罪活动的剥削”等。

此外,为推动针对“强迫劳动”的有效举报,一些国家通过法律将“强迫劳动”独立定罪,或对现行法律提出修正案以明确禁止“强迫劳动”。如英国2009年提出一项禁止“强迫劳动”和奴役的新刑事犯罪条款称,尽管奴隶贸易和出于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的人口贩运已被判定为一种特定犯罪,但该条款旨在进一步且更具针对性地对“强迫劳动”受害者进行保护。再如,澳大利亚也在2013年2月修改刑法典,提出设立新的独立罪名“强迫劳动罪”,以便推动举报贩运和奴隶制,特别是出于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

二、美国操弄“强迫劳动”的手法

“强迫劳动”违背人类公平正义的朴素价值追求,站在全人类的对立面。因此,真正的“强迫劳动”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联合谴责和抵制。然而,长期以来,美国却将“强迫劳动”用作在国际社会打击异己、维护私利的工具,单方面用自己的国内法作为定义其他国家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准绳,其初衷根本不是关注“强迫劳动”受害者的福祉和权益,而是满满的政治算计。

从美国的法律看,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规定是美国打击“强迫劳动”的国内法鼻祖。该条规定:“在外国制造的,全部或部分由囚犯劳工、强迫劳工、包身劳工和/或童工采掘、加工和生产的货物,不能在任何美国海关口岸报关;美国禁止此类货物的进口。”上世纪30年代,为对苏联进行抹黑和打压,美国曾以此法为工具对苏联的所谓“强迫劳动”产品实施进口限制。后来,在该法基础上,美国多次更新法律体系,打造“立体式打击强迫劳动”的法律框架,整个“套路”愈发成熟。克林顿1999年6月签署第13126号行政命令之后,美国先后推出多个涉及“强迫劳动”议题的法律。主要立法包括《2000年人口贩卖和暴力受害者保护法》(2000年10月28日生效)、《2003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03年12月19日生效)、《2005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06年1月10日生效)、《2008年威廉·威伯福斯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08年12月23日生效)、《2013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13年3月7日生效)、《2017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2018年12月21日生效)、《2018年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19年1月8日生效)、《2017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2019年1月9日生效)等。

从方式方法看,美国以“强迫劳动”为由对其他国家采取行动往往采取“多部门合作、高精度聚焦”的套路,主要有三根支柱,或说三大部门在行动。

其一,美国劳工部。一方面,根据《2005年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再授权法》105(b)(1)条款的要求和授权,美国劳工部长有责任通过国际劳工事务局(ILAB)“监测和打击外国的强迫劳动和童工”。据此,美国劳工部通常每两年更新一次所谓“童工或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清单”,对全球范围内存在的“强迫劳动”商品一一给予“认定”。另一方面,克林顿在第13126号行政命令中要求劳工部出台“禁止购买由强迫或契约童工生产的产品”清单,该清单现有53项条目,其中单是中国一家就占4项。

其二,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9·11”恐袭给美国造成极大震动。《2002年国土安全法》设立国土安全部,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是其下设机构之一。该部门主责执行联邦海关和移民法律,重要职能之一是对美国进口货物下达“暂扣令”(WRO),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也是美国唯一可以对进口货物下达WRO的官方机构。一旦被该禁令囊括,相关货物即会被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扣押或拘管,无法入境美国。而是否属于“强迫劳动”,则是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下达WRO的重要依据之一。只要某种商品被美官方认定涉嫌“强迫劳动”,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就有权下发WRO。

其三,“强迫劳动执法特别工作组”(FLTF)。2020年5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第13923号行政命令,指示根据《美墨加协议》的实施要求成立“强迫劳动执法特别工作组”,用以改善美国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以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的进口,并确保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强迫劳动”的相关禁令被忠实执行。国土安全部长担任该工作组主席,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劳工部、贸易代表办公室等。该工作组的设立既扩大了其信息来源,又增强了其政策覆盖,还提高了措施效果,事实上强化了美国联邦各部门在处理“强迫劳动”议题时的协调性,是美国“全政府打击强迫劳动”的重要平台。

然而,美国判定他国是否存在“强迫劳动”,首要的依据不是美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上述各部门的“工作认定”,而是美国的战略需求,包括对象国与美国关系的好坏,以及相关判定和制裁禁令是否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以美国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棉花禁令”为例。2005年之前,美国将乌兹别克斯坦视作弱化俄罗斯在中亚地区影响力的重要突破口,以及重要的反恐伙伴,因此积极发展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关系,并没有拿乌兹别克斯坦的棉花说事。然而,美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因2005年安集延事件关系不断恶化之后,美国便开始“鸡蛋里挑骨头”。结果,作为乌兹别克斯坦重点产业的棉花及棉纺织产业不幸沦为美国的打击目标,被美国认定为“强迫劳动”产品。受此影响,一度有300多个美国和西方知名品牌公司参与抵制“乌棉”。近年来,伴随着美乌关系的改善,美国于2019年解除了对乌兹别克斯坦棉花及相关产品的制裁。具体到技术性的“认定依据”,美国上述机构认定“强迫劳动”的所谓“事实”,通常依据西方媒体的新闻报道、智库文章、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证词或意见,以及国务院、国会与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等政府部门或机构发布的所谓“官方报告”,甚至还有行业竞争对手提供的材料。这些信息中,不乏语焉不详、张冠李戴、捕风捉影等情况。正是通过“合则用、不合则弃”的信息筛选,美国以“莫须有”的形式单方面给其他国家扣上所谓“强迫劳动”帽子,对特定领域的商品进行打压,从而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利益。

实践中,美国上述部门多番以“强迫劳动”为由对他国商品实施进口限制,但这种“强迫劳动”认定及进口限制有明显的指向性,不由让人怀疑其相关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其背后的政治考量。美国劳工部国际劳工事务局在其2020年公布的“童工或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清单”中包含41个国家的119种商品,其中认定中国涉“强迫劳动”的商品包括人造花卉、圣诞装饰品、煤炭、鱼、鞋类、服装、手套、美发用品、钉子、纱线和番茄制品等;认定中国涉“童工和强迫劳动”的商品包括砖头、棉花、电子产品、烟花爆竹、纺织品和玩具等,共计17类商品,占所有商品的14%,在所有国家中数量最多。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网站数据显示,除渔船外,目前共有11个主权国家的商品货物被下达了60项WRO(47项有效或部分有效),其中针对中国大陆就多达44项(35项有效或部分有效)。也就是说,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下达的WRO中,73%是针对中国。相比之下,巴西、刚果(金)、印度、日本、马拉维、墨西哥、蒙古国、尼泊尔、土库曼斯坦、津巴布韦等10个国家,均只有1项WRO。中国产品在美国的“强迫劳动”产品清单中占据如此高的比例,显然与美国近年来对华战略的转变特别是对华贸易打压有撇不开的关系。

由此可知,“强迫劳动”概念已经被美国“玩坏了”,成了美国打击异己的幌子和工具。任何美国看不顺眼的国家,或在特定产业与美国存在竞争的国家,都可能被美国扣上“强迫劳动”的帽子,并遭受来自美国的各种各样的打压。

三、“阴间滤镜”下的涉疆谎言

众所周知,新疆过去一段时期曾一度深受“三股势力”(即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简称)之害,暴恐活动多发频发,极端主义思潮甚嚣尘上,给新疆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至2016年底,“三股势力”在新疆等地共制造了数千起暴力恐怖案(事)件,造成大量无辜群众被害,数百名公安民警殉职,财产损失无法估算。不仅如此,新疆的“三股势力”还将施恐目标指向中国其他省市,策划实施了多起暴恐案,如发生于2013年10月的天安门金水桥暴恐案,发生于2014年3月的昆明“3·01”暴恐案,发生于2015年3月的广州“3·06”暴恐案等。

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联合国相关反恐公约、文件,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在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暴恐活动的同时,致力于消除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条件,通过着力改善民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简称教培中心)进行帮扶教育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免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侵害。以教培中心为例,教培中心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职业技能及去极端化为主要教学内容,旨在让中心的学员学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懂法守法、掌握特定劳动技能,最终祛除自身的极端主义思想并重新走上社会、融入社会,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从教培中心结业后,绝大多数学员找到了自己喜欢的工作,或进行自主创业,最终提高了生活质量,并树立了更远大的人生理想。可以说,新疆的教培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的“治病救人”理念,是对那些受极端思想感染甚至轻微犯罪的人的挽救和帮扶,是中国政府“去极端化”工作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教培工作不仅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滋生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土壤,还最大限度地挽救了受教学员,为新疆社会稳定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提供了巨大推力。依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3月发布的《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自2014年以来,新疆打掉暴恐团伙1588个,抓获暴恐人员12995人,缴获爆炸装置2052枚,查处非法宗教活动4858起、涉及30645人,收缴非法宗教宣传品345229件。迄今为止,新疆已连续5年未发生暴恐案件,社会风气也明显好转,中国其他地方也再未发生此前那样的恐袭活动。有了稳定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在中央大力支持和兄弟省市的对口支援之下,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向好,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也不断增强。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新疆的稳定与发展态势让新疆各族人民心里乐开了花,却让境外的“东突”势力及其幕后“主子”愈发焦躁不安。对境外“东突”势力而言,只有新疆乱起来,他们才能有机可乘,才能延续其“东突独立”幻想,才能在其幕后“主子”面前乞怜摇尾。对“东突”势力的幕后“主子”,即美西方反华势力而言,面对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崛起态势,他们认识到已无法通过正当手段遏阻中国的崛起和强大,只能寄希望于“东突”等势力的滋扰破坏,因此与境外“东突”势力一拍即合,联手推进他们的乱疆反华企图。

起初,美西方反华势力及“东突”势力将炒作和抹黑目标指向教培中心。因为,他们明白,新疆的教培中心与其他国家设立的“去极端化中心”“教育转化中心”“转化和脱离项目”类似,都是国际社会“去极端化”工作的有益探索,是实现反恐和去极端化目标所必不可少的抓手。事实上,美国也有类似项目,如“社区矫正”项目。然而,正如维吾尔族的那句谚语:“人民祈求安定,敌人渴望动乱”。从“世维会”将教培中心污蔑为“拘留营”,到美西方舆论将其称作“再教育营”甚至是“集中营”;从美西方舆论起初用“数以千计”形容教培中心学员数量,到后来说成“超过百万”“180万”、甚至“100至300万”,目的都在于乱疆反华。事实上,美西方舆论口中的“超过百万”,源于反华组织“中国人权捍卫者”仅凭对8个人的采访和毫无根据的估算得出的结论。然而,美西方反华势力并不关心教培中心及新疆的基本事实,对他们而言,只要能抹黑中国就够了,至于数据来源及是否靠谱就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事了。在此过程中,美西方反华势力还与“东突”势力联手出资雇假演员,让一些境外新疆籍人员编造曾在教培中心工作或受教的虚假经历,并在西方媒体面前大肆“卖惨”,以此论证教培中心的“残忍”和“非人道”。

心存恶念,一切便往恶的方面去想。众所周知,美国的发展史也是一部印第安人、黑人、华人等少数族裔的血泪史。为了发展棉花产业,美国曾长期、大规模地实施奴隶制,通过奴役和强迫黑人劳动赚取暴利。据估算,美国奴隶主从黑人奴隶身上压榨了14万亿美元的劳动价值,400万黑人奴隶成就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21世纪的今天,美国虽然早已从法律意义上废除了奴隶制,但仍存在广泛的“强迫劳动”议题。据统计,每年从境外贩卖至美国从事“强迫劳动”的人有近10万,而每年仅有不到1000人获得解救。于是,依照美西方反华势力的逻辑链条和历史经验,认定中国搞了“再教育营”之后,必然要推导出中国要搞“强迫劳动”,不然不符合自己的思维认知。基于这种荒谬逻辑,加上一贯的意识形态偏见,美西方部分媒体2018年12月开始炒作新疆存在“强迫劳动”议题。起初,这种炒作聚焦新疆和田泰达服装公司等特定主体,后来转向中国的“对口援疆”“脱贫攻坚”,以及参与新疆建设的中国其他省份的企业、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员工的沿海地区企业甚至是外资企业,其后再将矛头指向新疆的棉花、番茄、光伏等重点产业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国近期推出的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包含“可予驳回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原则,即禁止经确定的涉疆“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美国进口商若想进口相关产品,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相关产品不涉“强迫劳动”。

与此同时,美国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涉疆制裁,先是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多次对新疆部分企业的产品下达WRO,然后由美国商务部将中国相关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同时由美国多部门发布所谓《新疆供应链商业咨询公告》,警告美国企业对自身供应链可能涉及新疆及中国其他地区“强迫劳动产品”的风险进行自我审查,其后再将制裁目标指向新疆的棉花、番茄、光伏等重点产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美国推动下,加拿大、英国、欧盟等也假借“反对强迫劳动”之名不同程度地推出了涉疆制裁。如今,伴随着“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的出笼,美国图谋对新疆所谓的“强迫劳动”产品进行全产业链打击,包括他国供应链中任何包含源自新疆“强迫劳动”生产的零部件、原材料的产品。依照该法“可予驳回的推定”原则,该法将原本应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化为进口商的义务,无疑将极大降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中国产品发起调查和实施WRO的执法门槛。不仅如此,依据该法,即便美国的进口商能够进行充分的举证,但该法还规定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向国会的报告义务,即受到国会的监督,很可能导致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在实践中选择不接受进口商的举证,以免给自身惹麻烦。同时,依照该法,供应链中包含中国商品的第三国企业,如果要向美国出口商品,也会面临美国的“合规性审查”。在此背景下,如合规成本或风险过大,可能导致第三国企业被迫放弃中国供应链,这势必影响中国商品对第三国的出口。

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劳动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际层面,国际劳工组织长期将促进体面劳动作为核心议程,认为“就业是消除贫困的核心”。对新疆而言,做好各族人民的劳动就业工作,不仅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和发展人权的基本途径,也是铲除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滋生土壤的重要途径。

依法治疆是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基本要义之一。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保持新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做好新疆的劳动就业工作,也必然要求依法行事。为保障新疆各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疆严格遵循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级法律,并结合新疆实际制定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新疆保障各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除“强迫劳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消除了“强迫劳动”的存在空间。

实践层面,在推动劳动就业过程中,新疆各级党委和政府并没有“一刀切”,更没有搞强行推进,而是先通过定期开展劳动者就业意愿调查,及时掌握每一个劳动者的个人意愿,然后通过广泛联系用人单位、收集整理岗位供求信息等,尽最大努力满足每一个劳动者的个性化需求,从而实现了劳动者的自愿就业和自由择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0年9月发布的《新疆的劳动就业保障》白皮书显示,2019年,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巴格其镇的3个村共有人口5307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1699人中,1493人有转移就业意愿,占比88%;有180人愿留在当地就业,希望到乡镇企业或村办工厂、扶贫合作社工作,平均期望月薪3000元左右;另有26人希望在当地创业,经营物流运输、物业家政、建筑工程、美发、餐饮、商超等。这些详细的调查数据,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当地政府为促进劳动就业所做的细致和扎实工作;另一方面也展现了当地政府在工作过程中对劳动者个人意愿的尊重。可以说,这种细致周到的服务和对个人意愿的尊重,这种政府帮扶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促进劳动就业方式,让每个劳动者的自由和意愿得到尊重和满足,是对人权的真正尊重和保护。这样的案例在新疆还有很多,是新疆扎实推动劳动就业工作的真实写照。

再以美西方此前所热炒的新疆棉花产业、光伏产业为例,更是丝毫没有所谓“强迫劳动”的影子。在人类发展史上,棉花产业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一直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人力进行作业。在十几年前,当新疆的棉花成熟之时,确实需要大量的采棉工,以至于山东、河南、四川等人力资源大省每年都有大批务工人员赴新疆采摘棉花。之所以有这么多人愿意赴疆采摘棉花,因为在将近50天的采棉季中,采棉工平均每人都能挣到上万元。然而,如今的新疆棉花产业,早已迈入机械化时代,哪里还需要那么多的采棉工,更不需要“强迫劳动”。据新疆农业部门发布的2020年数据显示,新疆棉花机械采摘率已达69.83%,其中北疆95%的棉花是通过机械采摘的。就新疆的光伏产业而言,据新疆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秘书长潘存翔介绍,多晶硅生产并非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新疆的多晶硅企业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实现了高度自动化和智能化,工厂中的大多数操作都是由电脑完成。显然,新疆的光伏产业同样根本不存在,也不需要所谓“强迫劳动”。

事实如此清楚确凿,任何谎言都不堪一击。既然如此,美国方面为何还掩耳盗铃,如此热衷炒作新疆的所谓“强迫劳动”议题?事实上,如同美国此前炒作他国的“强迫劳动”议题一样,涉疆“强迫劳动”只是一个幌子,一个实现美国自身多重战略企图的抓手而已。

首先,给中国贴黑标签,在道义上将中国打倒。美国长期热衷给异己贴黑标签,如“无赖国家”“支恐国家”“粪坑国家”等。特朗普时期,尽管美国在国际社会不断“毁约退群”,但美国还是给中国、俄罗斯等国贴上了所谓“修正主义大国”标签。如今,为抹黑中国,美国又拿出了此前多次给他国贴过的“强迫劳动”黑标签。

其次,祸乱新疆,让新疆乱起来。美国此前对新疆的经济制裁,无不针对新疆的重点产业,而这些产业对于新疆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异常重要。如今,伴随着“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的出笼,美国要大面积封杀涉疆产品,目的就是对新疆进行釜底抽薪,让新疆经济进入“死循环”并陷入停滞,最终乱起来。

第三,对中国搞不正当竞争,将中国从全球产业链中剥离出去。新疆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对中国经济和产业链而言异常重要。通过封锁所谓“全部或部分在新疆以‘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货物”,可以对中国诸多重点产业、高科技产业实施连坐式打击。通过“确保全球产业链免于新疆强迫劳动产品”,可以在全球产业链中对中国相关产业和企业搞剔除。

第四,在国际社会立威,掌控21世纪的国际贸易规则。近年来,美国多次在双边和多边经贸谈判中强推所谓“劳工标准”,要求相关国家在产业链中排除“强迫劳动”产品。如美国2019年12月与加拿大、墨西哥签署的《美墨加协议》,就明确包含打击“强迫劳动”的相关内容。美国此番假借“反对强迫劳动”之名对中国搞全面打压,明显有在国际社会杀一儆百之意,目的是胁迫他国顺从美国所定“新规则”并站到美国一边,最终打造一个由美国制定和说了算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由此可知,涉疆“强迫劳动”议题既不是中美的人权观差异问题,也不是法律或供应链合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美国热衷对中国打“新疆牌”,热衷抛售涉疆“强迫劳动”谎言并借机对中国施加制裁,既反映了美国为阻遏中国崛起对中国搞恶意打压的战略图谋,也是美国在国际社会一贯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真实写照。美国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让世界各国深受其害,天下苦美久矣。鉴此,世界各国需要共同努力,一起反对霸权主义,打造一个以公平正义、互利共赢为底色的新世界。(完)

(三位作者均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所副研究员)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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