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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关食品安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09 09:40:44 0 标准 企业 食品安全

原标题:【关注】事关食品安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云南发布

近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了《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卫生健康委。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及电话:

杨越 柴剑波

0871-65193194 65193423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

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州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严于是指企业标准中至少有一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企业标准,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备案。

二、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共6类企业标准备案。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茶叶及相关制品、粮食加工品、酒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6类企业标准备案。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监督中心)为省级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机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指定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机构。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应当做好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咨询答复,为企业备案提供优质服务。

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

四、优化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企业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省监督中心及各州市应指定专人做好相应备案信息的维护。

五、规范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统一从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省监督中心要加强对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培训、指导,建立企业标准备案考核机制,每年抽取各州市不少于10%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质量考核并定期通报,督促各地按备案时限、备案流程、备案要求办理。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公示

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公示,可由企业自行公示,各州市以上备案办理机构也可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企业应当对公示期收到的质疑意见进行处理,合理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以说明。

二、申请

(一)网上注册。企业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备案企业信息注册。

(二)上传资料。登录备案平台上传备案材料包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含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标准文本(含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保健食品备案还需上传批件。

三、备案

各州市以上备案办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标准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一)企业所在地位于本州市辖区内。 

(二)企业提交的资料齐全。

(三)企业标准中至少有一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应规定;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

(四)需公示材料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州市以上备案办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州市以上备案办理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备案标准文本封面加盖“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注明备案号,备案号编排格式:53 XXYYYYS-(年代号)(XX为省级或州市行政代码,YYYY为四位顺序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并存档备查。

四、修订或废止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修订或废止企业标准: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生产工艺、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配方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与标准有关的。

企业标准修订备案后,原备案的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的标准自行废止。

五、公布

各州市企业标准备案部门每季度向省监督中心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PDF文本和名单,省监督中心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并将企业标准PDF文本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各州市也可指定网站公布当地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六、其他事项

现有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资料: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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