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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11 12:51:49 0 被申请人 监护人 被害人

原标题: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综合分析判断的结果,是对被申请人未来行为进行的预测和推断,需要综合考虑案情、病情、社情。承办检察官结合听证目的,选准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借助外脑,发挥听证员以及人民监督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使司法判断更加科学、客观、公正。

另外,在听证后,认真研究、跟踪落实听证员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消弭潜在的社会风险,使“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审查判断的结果可触、可信、可行。

笔者结合以下案例,从检察听证视角谈一下“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审查。

基本案情和听证程序

2020年6月14日6时许,涉案精神病人倪某乘坐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出行。出租车行驶到某小区门口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倪某突然用左手抢夺方向盘,并用右手掐住陈某的脖子,声称要抢劫100元钱,后陈某将出租车停在小区门口并拨打“110”报警,倪某见陈某已报警,遂停止掐陈某脖子。倪某在准备离开时发现车门被陈某锁住,试图再次用手掐陈某脖子并索要钱款,被出警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以倪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于2020年8月3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审查和调查,为了更加科学、客观、公正作出判断,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决定于8月2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8月27日,检察院采纳听证员意见和建议,依法对倪某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审查的程序和要点

第一,会前作好充足的准备。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阅卷,了解被申请人倪某实施抢劫和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证据情况以及倪某是否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前提条件,准确“吃透”案情。

强化调查核实,通过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被申请人倪某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前后的住院病例、向被申请人倪某的多名主治医生询问等方式,确认倪某在实施上述危害行为前后的精神疾病情况。另外通过对倪某的监护人进行询问并由其出具家庭监管方案,使阅卷方式由“书面审”到“亲自核”。

结合听证目的,选准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邀请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社会公益代表等3名人员为听证员,邀请具有社区工作、公证工作经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确定被害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监护人、辩护律师作为听证会参加人。

第二,会中规范有序做好“听”和“证”。首先,展示事实证据,说明倪某实施的抢劫行为未劫得财物、抢劫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未造成相关被害人伤害结果、被害人陈某对倪某的抢劫行为表示谅解。同时介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倪某的病情情况、拟不申请强制医疗后倪某监护人出具的家庭监管方案情况。

其次,充分介绍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相关的强制医疗申请案件指导性案例。

最后,依次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监护人、辩护律师发表陈述、申辩、辩论意见,同时让侦查人员、被害人、辩护律师针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质疑和答辩,使听证员在上述“兼听”中确认事实证据,据以作出评议。

第三,会后跟踪落实听证意见和建议。针对参会听证员提出的不申请强制医疗后应加强对被申请人的日常监管以保障家庭监管方案落实的建议,承办检察官逆向思维、反向审视,在作出决定前,电话征求倪某居住地所在社区意见并对该社区进行走访,所在社区愿意按照其监护人制定的家庭监管方案,协助监护人做好日常监管。

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与倪某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后,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对被申请人建档纳入管控,并向检察机关出具《工作情况说明》,加强对倪某的监管,不定期对倪某进行上门或者电话询问其在家服药、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

通过听证前的书面审到实地核阅卷方式的转变、听证中由陈述式到辩论式的听证模式的转变、听证后由静态化结论式到动态化完善式的转变,让“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种综合分析判断过程更加科学、合理、可行,使听证的结果更具可触性和更有信服力。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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