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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千万借款部分败诉后发现判决书张冠李戴,法院称系笔误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15 21:33:30 0 江西省 高院 判决书

原标题:再审判决书再审申请理由“张冠李戴”,江西高院回应→

记者 萧鹏 实习生 朱文博 编辑 苏航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的黄晓娟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反映, 2019年11月她收到江西省高院下达的一份再审民事判决书发现,该判决书再审申请理由部分与判决事项不相符,而该再审申请理由与另一笔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一致仅涉案金额不一致的再审案件几乎一致。不过,判决结果与一二审判决截然相反。

“判决书内容文不对题,张冠李戴。”在黄晓娟看来,这是主审法官不负责任的行为。

1月13日上午,黄晓娟致电江西省高院审监庭法官邓名兴,对方介绍,判决书再审申请理由内容来源于案卷材料,不服可向江西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1月14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江西省高院审监庭,对方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核查,他们认定系笔误,将会联系承办法官下发补正裁定书,“不要老揪着这件事,没有必要扩大化”。

事人黄晓娟称,由江西高院下发的(2019)赣民再145号判决书中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存在“张冠李戴”。/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事人黄晓娟称,由江西高院下发的(2019)赣民再145号判决书中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存在“张冠李戴”。/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1、

女子起诉追讨千万借款两审胜诉,

其中300万经再审败诉

黄晓娟介绍,2012年以来,承建商熊志华因挂靠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工集团”)承包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工程项目,多次向她借款,期间有借有还,至 2015年8月尚欠她1000多万元。此后,借款人由熊志华变更为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且此款由建工集团提供担保。

黄晓娟说,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她遂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章贡区法院分两次判决建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和700万元等,建工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工集团不服上诉。此后,赣州中院下达(2018)赣07民终3475号和(2018)赣07民终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赣州中院终审判决下达后,建工集团承担了担保责任并被执行。

针对上述2起担保案件,建工集团于2019年4月9日分别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院受理后,上述案件分别由审监庭和立案庭进行再审审查。

2019年7月25日,江西省高院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江西省高院提审(2018)赣 07民终3475号案。而对于(2018)赣07民终3227号案,建工集团于同年9月29日向江西省高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次日,江西省高院下达了(2019)赣民申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建工集团撤回对(2018)赣07民终3227号案的再审申请。

2019年10月29日,江西省高院下发(2019)赣民再14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赣州中院(2018)赣07民终3475号民事判决和赣州市章贡区法院(2018)070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由建材公司向黄晓娟还本付息。

这就意味着,江西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认定免除了建工集团对建材公司300万元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019)赣民再145号判决书(右页)中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与已撤回再审申请的(2019)赣民申865号裁定书(左页)的再审申请理由几乎一致。/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2019)赣民再145号判决书(右页)中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与已撤回再审申请的(2019)赣民申865号裁定书(左页)的再审申请理由几乎一致。/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2、

判决书再审申请理由“张冠李戴”,

法院称系笔误

黄晓娟说,她在2019年11月收到江西省高院下发的(2019)赣民再145号民事判决书后,经赣州一名资深律师查阅后发现,该判决书中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与判决结果“张冠李戴”。

1月14日,记者查阅(2019)赣民再145号、(2019)赣民申865号两套案卷材料发现,(2019)赣民再145号判决书中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与已撤回再审申请的(2019)赣民申865号裁定书的再审申请理由几乎一致。

1月13日上午,黄晓娟致电江西省高院审监庭承办法官邓名兴,对方介绍,判决书再审申请理由内容来源于案卷材料,不服可向江西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审监庭的承办法官承办(2019)赣民再145号案件,怎么会有立案庭(2019)赣民申865号案件中的案卷材料?

“当时就说是笔误嘛,因为两个案子是关联的,就两个案子放在了一起,然后当时书记员在拿那个光盘给邓法官的时候,两个案子就混在了一起。”1月14日上午,记者以匿名身份致电江西省高院审监庭,对方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核查,是再审申请人建工集团交错了材料,“邓法官后面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只是他在前面那个申请再审理由那里就忘了改,光把后面的数字改掉了。”

上述工作人员说,希望“不要把这种事情无缘无故地扩大化,这个东西说实话就只能是定为一个笔误的范畴。两个案子案卷材料交错,这也是比较正常的事情”。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上述“笔误”并没有达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度。“我们也不存在包庇什么的。”

“如果是笔误,我们就是下一个补正裁定,当时在那个核查报告里,我也跟黄晓娟讲了这个事情,当时就跟他们(承办法官)反馈了的。”该工作人员表示,她将再向(2019)赣民再145号案承办法官继续沟通反馈,也跟相关领导汇报一下。

1月15日上午,就上述问题,记者联系江西省高院宣传处,截至发稿,对方未予回复。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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