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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发”多款云控平台 非法获利2600余万元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18 13:00:41 0 平台 微星 李某

原标题:“自主研发”多款云控平台 非法获利2600余万元

“自主研发”多款云控平台,进行线上销售,一年卖出账号50余万个,获利2600万元——

这个为网络犯罪提供工具的团伙栽了

警方缴获的手机、银行卡警方缴获的手机、银行卡

夏某志“自主研发”多款云控平台,通过互联网、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线上销售,短短一年时间非法获利2600余万元。

2021年11月23日,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分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夏某志、李某、李某某、夏某强等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胡某、傅某、杨某文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5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案中案牵出云控黑幕

“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在越南小城芒街市一宾馆里,王某龙(因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每天都坐在电脑前,通过微星云控平台用微信向境内潜在的“客户”群发极具诱惑性的放贷信息。2019年12月,因在申请网络贷款时被王某龙骗走5万元,李某向灌云警方报了案。12月24日,王某龙被抓获归案。

“传统的小额贷款诈骗方式效果不好,骗不到什么钱,微星云控平台诈骗效果好、来钱快。”据王某龙交代,2019年3月,他从广西东兴偷渡到越南芒街市,在宾馆租了一间客房,以每月2300元的价格引入一套“微信营销系统”——微星云控平台。这套系统可以同时登录多个微信账号、批量管理微信账号,通过批量化操作,布局微信低成本进行诈骗“投饵”。王某龙说不少诈骗团伙都在用这款软件。

办案民警从微星云控平台入手,很快锁定了平台研发者夏某志和李某夫妻二人。警方根据这一线索又挖出平台经营者、代理商、销售人员以及为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掌握这一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和作案流程等情况后,2020年1月,警方成功抓获夏某志、李某、傅某、黄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6月,办案民警又辗转山东、福建、广西、河南等地将陶某、刘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至此,这个为网络犯罪提供工具的云控客户端平台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

“自主研发”云控平台

夏某志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2018年10月,他利用从网上下载的源代码改编开发成云控客户端平台,增加聊天客户工作台、群发微信朋友圈等功能,在云控网页端实现批量登录管理社交账号。两个月后,这套“自主研发”、被命名为微星云控平台的1.0系统测试版上线。

此后,夏某志又先后开发出好云控、零度云控两个客户端平台。“云控平台绑定某微信账号,导出客户微信里的资源,就可以自动批量添加微信好友。”夏某志的妻弟李某某说道。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微星云控、好云控、零度云控可以实现无需安装微信官方客户端且能避开微信账号安全验证进行批量微信账号登录,可以绕过微信客户端安全保护机制。

随后,夏某志与妻子李某成立皮包公司,让妻弟李某某、堂弟夏某强等人任客服,通过互联网、即时聊天工具对开发的云控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并传授作案经验。

夏某志弄出一套低门槛的代理营销机制,短短数月,业务就扩散到全国各地。

销售云控平台账号50余万个

2019年7月,夏某志夫妻二人将开发好的微星云控平台交由广东深圳的黄某代理销售。黄某及其母亲杨某接手后发觉“来钱太快了”,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吸纳刘某、谢某等人一起“发财”。夏某志又将好云控和零度云控两个客户端平台业务分销给陶某、刘某等13名代理,以50元至26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云控平台账号牟取利益。

自2019年5月以来,这一犯罪团伙销售云控平台账号50余万个,非法获利2600余万元。

“公司做的生意是灰产,大部分用户买我们的平台账号用于诈骗、博彩等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知道自身做的事情是灰色产业,夏某志通过私密渠道从号商手中购买大量真实微信号,通过软件系统大量获取他人的信息,并试图规避微信的封杀,“26块钱至41块钱一个,平台绑定的微信号是默认登录的,不会因长时间不登录导致封号。”

灰色产业能“蓬勃发展”的原因除了平台红利驱动,还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其间,夏某志与湖南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外包运维服务协议,公司负责人胡某、技术人员傅某和杨某文等人在明知该云控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为3个平台提供专业的技术维护。“夏某志是我们公司主要的大客户,如果放弃这业务,可能公司运营就会出问题,所以即便我知道他们涉嫌犯罪,也只能硬着头皮做。”傅某坦白道。

2020年1月10日,江苏省公安厅将该案指定灌云县公安局管辖。案件移送灌云县检察院后,该院就云控平台代理销售模式、代理关系、违法所得数额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意见,并精准定性夏某志、李某、李某某等21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胡某、傅某、杨某文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于2020年9月26日对上述24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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