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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19 09:20:24 0 家庭暴力 受害人 检察机关

原标题:反家暴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倡导和谐文明婚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是建设文明社会、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惧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诉、未获得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帮助的,依申请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维权,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重要职能作用。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遵循以下方法和原则。

一是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主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报复等而不敢起诉维权,在获得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帮助下仍未能实现维权目标的,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依其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职中,应重点关注那些笼罩在家暴阴影下不敢、不能反抗的“弱势群体”。

二是注重释法说理,引导家暴受害人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提供协助,适时启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与家庭、个人隐私紧密相连,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影响,受害方因顾及家庭名声而极力掩饰家暴,助长了施暴者气焰,造成家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向受害人释法说理,鼓励其说出真相和证据线索,引导其收集遭受家暴的证据;受害人收集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以依法协助。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第一时间询问申请人,也就是案件中的受害人,引导或者协助受害人掌握潜在的证据或者证据痕迹,进行甄别、固定,并对接警人、劝架人、送医人等与案情可能相关的人员进行逐一笔录、录音等固定,对于证人不愿作证的,可以用谈心谈话的方式了解案件真相,确保证据收集到位、掌握到位、了解到位,确保办理具体案件检察官、法官的内心确认一致,避免出现证据不到位、保护不力的情形。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强大合力。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等诸多条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家暴线索的,应当先行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检察机关除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宣讲、心理疏导外,可以与民政部门联系,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提供的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系河北省武邑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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